廖阿祈 (廖阿琪)
- 廖阿祈 (廖阿琪) 男 1930年出生 臺灣 雲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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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廖阿祈(1930-),臺灣雲林人。
依(51)警審更字第1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與林東鏗為虎尾黃金戲院同事,其因見林東鏗常出入國際照相館,乃向林東鏗詢明情由,並允參加叛亂活動,又曾參加青年黨等情。1961年10月2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6年10月1日刑期結束,10月2日開釋。
其於2000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4月經第2屆第1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林東鏗之供述為。,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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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更字第0015號,(51)警審特字第006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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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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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