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發

林發(1925-),臺灣臺北人。 依(39)安潔字第209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郵政管理局信差,其由李萬順展介紹,加入計梅真、錢靜芝及蔡孝乾在臺灣郵務工會國語補習班所成立之組織,經常集合小組討論。1950年3月11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0年3月10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2月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陳再厚等互證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對其所參加之組織性質未予查證,亦無具體之叛亂計劃與作為,復無其他證據資料證明為叛亂組織,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郵政管理局信差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09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