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正

潘昌正(1939-),浙江永嘉人。 依(47)審特字第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肥料公司第三廠化成工場事務工,其曾於暑假期間,在高雄市前鎮中學教室黑板書寫「解放臺灣,消滅國民黨反動派」,繼於碱業公司前木橋上寫「消滅國民黨」等標語。又以中國人民解放軍特務情報人員王永遠、林發財、蔣努力等名義,致書總統、參謀總長、外交部長,提出荒謬意見,並於信內附「加緊準備解放臺灣」等反動傳單。1957年10月1日被羈押。1958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9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部分免刑,交付感化。1958年5月9日交付感化。1961年6月29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同月再次提出申請,1999年12月經第1屆第9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於2003年2月再次提出申請,2003年10月經第3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免刑部分,僅有被告之自白,無其他具體佐證資料。而交付感化部分,其僅係發牢騷之言,無對不特定人宣傳之犯意,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