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梅真
- 計梅真 1915年出生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計梅真(1915-1950),別名計淑人,江蘇松江人,上海市立務本女中畢業。曾任繼儒義務小學教員、上海教育局社教處辦事員兼民眾學校教師等職,1938年間加入中共,參與中年婦女、勞工教育工作。1946年9月7日和錢靜芝來臺,擔任臺灣省郵務工會附設郵工補習學校(國語補習班)教員。1949年2月與時任交通部臺灣省電信管理局秘書曾國榕結婚,婚後因身體多病,未就業,1950年2月5日因「郵電支部計梅貞等案」被捕,時年35歲。
據計梅真1950年4月25日之偵訊筆錄,臺灣省郵務工會理事長陸象賢(江蘇南翔人)至上海時與她在郵政界工作兄長計劍才相識,因此獲知臺灣郵工會欲開辦國語補習班訊息,遂爭取應聘來臺。1948年夏天曾受直屬領導「老鄭」(即蔡孝乾)命令去香港參加會議。其供稱,透過公開教學,組織同學會、郊遊活動,討論青年面臨實際問題,遇群眾要求改班、借薪機會,利用工會幹部勢力發動運動,協助達到抗爭目的。坦承吸收國語班學生李振貴、許金玉、宋世興、王文清、高秀玉等人,成立臺北郵局、臺北電訊局、婦女工作、臺灣郵發局、淡水等組織。
據王文清回憶,3月25日,臺灣省各地郵務工會臺籍會員為爭取歸班,在臺北舉行爭取歸班大會,計梅真在幕後領導,錢靜芝在現場指導工會代表因應,次日集合近3,000人至省政府遊行請願,成為1940年代後期臺灣勞工運動重要事件。許金玉表示遊行後郵務工會被迫進行改組,許金玉在內3名代表被調至偏遠地區郵局工作,政府並在機構內安插特務以加強管控員工。唯情治機構事後檢討亦坦承「直至蔡孝乾供出該項組線索前,我有關機關竟未能察覺,郵電機構本身亦毫無所悉,政治警覺,似嫌過低」。郭乾輝《臺共叛亂史》稱郵電改組暨郵電員工分班過班糾紛引起怠工請願風潮,為中共「解放臺灣」口號推波助瀾。引起治安情報機關注意中共潛臺人員輸入及滲透。因蔡孝乾於1950年1月29日被捕,供出領導下線組織,於是保密局才能於2月5日在臺北逮捕計梅真。從2月7日起至3月30日間保密局逮捕35人偵訊,並於7月27日移送保安司令部偵辦。
據稱計梅真於偵訊時「態度頑強,堅不吐實」,保密局以曾國榕及婚姻生活突破計梅真心防,再進行說服,「激動其情感,引發其天良,終使折服,而供出組織關係」。但據王文清回憶,3月10日被捕時目睹計遭特務刑求拷打,左眼血腫,顯示遭到刑求。宋世興回憶,計僅供出受指導較深、與她互動密切國語班學員。周淑貞受訪稱曾經不諒解計梅真與保密局簽協議書交出學生名單,日後始知計清楚交代名單成員欲保護學生之用心。《歷年辦理匪案彙編》第一輯引述計梅真4月11日自白書:「這次被捕後,矛盾爆發表面化,一面是黨的利益,一面是我個人和丈夫的利益,在最後關頭,我竟選擇了後者,不管人們怎麼想,總之我已經叛變了……」等語,與曾國榕2月7日偵訊筆錄稱,妻子「思想很激烈」,二人思想上「格格不入」吻合。3月28日錢靜芝訊問筆錄稱曾並非黨員,唯從未反對其妻組織關係。
1950年10月7日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第2099號判決,以其「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適用《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刑法》第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判決經總統府核復後,認為軍法處須就曾國榕刑期覆審,並應在判決主文宣告沒收被告財產,其餘涉案者判決「准照原簽判辦理」。10月11日憲兵第四團將計梅真、錢靜芝押赴臺北市馬場町刑場執行死刑。10月19日行政院依總統府指示飭交通部針對臺灣省工委會郵電總支部案被告有29人為郵電機關現職人員,各所屬單位規定現職公教人員須認真考察,並切實辦理連保連坐切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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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
任育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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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099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