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熒臺 (李熒台)

李熒臺(1929-),臺灣新竹人。 依(39)安潔字第209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電信局報務佐,其經錢靜芝吸收加入計梅真、錢靜芝及蔡孝乾在臺灣郵務工會國語補習班所成立之組織,並經常參與集會討論,並研讀書刊等情。1950年3月11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0年3月10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2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鄭逢春參加叛亂組織,係因其等參加集會討論,研讀書刊等行為。惟該行為應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且原判決對其等所參加之組織性質未予查證,亦無具體之叛亂計畫與作為,復無其他證據資料證明為叛亂組織,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電信局報務佐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09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