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國榕

    • 當時年齡: 45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電信管理局秘書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911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5年、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匪諜案有期徒刑7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