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再厚

  • 陳再厚 1926年出生 1999年卒 臺灣 臺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職業訓導第3總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再厚(1926-1999),臺灣臺北人。 依(39)安潔字第209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郵政管理局信差,其受李振貴吸收加入計梅真、錢靜芝及蔡孝乾在臺灣郵務工會國語補習班所成立之組織,並介紹他人入黨。1950年3月10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0年3月9日刑期結束。1960年4月14日送職訓第三總隊強制工作。1961年8月20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高秀玉等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該「郵電部門支部」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郵政管理局信差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09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1年5月12日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新生訓導處新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復字第79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