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再厚
- 陳再厚 男 1926年出生 1999年卒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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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職業訓導第3總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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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再厚(1926-1999),臺灣臺北人。
依(39)安潔字第209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郵政管理局信差,其受李振貴吸收加入計梅真、錢靜芝及蔡孝乾在臺灣郵務工會國語補習班所成立之組織,並介紹他人入黨。1950年3月10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0年3月9日刑期結束。1960年4月14日送職訓第三總隊強制工作。1961年8月20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高秀玉等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該「郵電部門支部」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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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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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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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