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光輝
- 蘇光輝 男 1924年出生 1982年卒 臺灣 臺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
- 紀念碑錄名位置:
一、蘇光輝(1924–1982),男,臺北淡水人,鎮公所事務員。
蘇光輝淡水公學校畢業後,就職於淡水水利會,晚間至臺北就讀成淵中學。太平洋戰爭初期,被徵召到海南島石碌礦山,在日本公司從事採礦石之工作,日本戰敗投降後回臺。
1947年二二八事件期間,蘇光輝與黃宏基在淡水鎮處理委員會從事保鄉活動,蘇與王姓同學向鐵路警察強借手槍一把,事後出面自首。5月26日憲兵第四團以「搶劫嫌疑」扣押蘇光輝,5月31日移送警備總部,遭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2月11日移送臺灣第一監獄服刑。出獄後,擔任淡水鎮公所事務員。
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第2099號判決書記載,蘇光輝及陳再厚等11人相繼加入省工委會郵電總支部組織,經常集合小組討論。案經國防部保密局偵悉破案,1950年3月11日蘇光輝被補。
審判官以蘇對政治認識膚淺,易被人誘惑,不能積極證明有顛覆政府之意圖,僅能負參加叛亂之組織罪責。8月31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合議庭以「參加叛亂之組織」,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判處蘇光輝有期徒刑5年。9月23日參謀總長周至柔以原判「尚無不合,擬予照准」之意見呈總統蔣介石核示,9月26日參軍長劉士毅簽呈「李慶等十七名擬改處徒刑七年外,餘擬悉照原簽判核准」,9月27日蔣核覆批示「如擬」。之後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合議庭改判處蘇光輝有期徒刑7年。10月移送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執行。1951年2月移送綠島新生訓導處受訓。1957年3月10日刑滿出獄。
出獄後,蘇光輝經營立志土木包工業。
1998年經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第32 次董事會決議,蘇光輝因二二八事件遭受公務員及公權力不當審判處刑致受侵害,認定其為二二八事件受難者並給予賠償。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雪芳
二、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受難者於臺北縣經商。同年5月26日遭國府軍羅織「搶奪」罪名逮捕,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嗣於1950年3月11日復遭羅織「叛亂」罪名,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遭刑求。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淡水鎮公所事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09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7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