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秀玉

  • 高秀玉 1931年出生 臺灣省 臺北市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北監獄、新竹監獄、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高秀玉(1931-),臺灣臺北人。 依(39)安潔字第209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郵政管理局郵務佐,其等受錢靜芝吸收,參加計梅真等所組織之郵電部門支部為小組黨員。1950年3月10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5年3月9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該「郵電部門支部」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查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0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郵政管理局郵務佐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09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