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烟飛

林烟飛(1927-),臺灣臺北人。 依(39)安潔字第209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郵政管理局信差,其經李萬順介紹加入計梅真、錢靜芝及蔡孝乾在臺灣郵務工會國語補習班所成立之組織等情。1950年3月11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7年。1957年3月10日刑期結束,3月22日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2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陳得銅、張戊已等參加叛亂組織,係因其等參加集會,討論青年、國際及婦女問題,研讀書刊等行為。惟該行為應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且原判決對其等所參加之組織性質未予查證,亦無具體之叛亂計劃與作為,此外無其他證據資料證明該組織為叛亂組織,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郵政管理局信差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09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1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