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慶斌

李慶斌(1936-1994),臺灣雲林人。 依(51)警審更字第15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曾受張茂鐘遊說參加叛亂組織,後在國際照相館參加會議,並負責兵器管理,曾邀請洪文勢、蘇竹源參加被拒,又受命偵查虎尾空軍新兵訓練中心,並與林東鏗計劃先奪取虎尾糖廠保警及空軍新兵訓練中心武器,再前往樹腳劫營,在雲林發動武裝叛亂,後達一○四七部隊第二營將調防,遂開會商討劫取武器,發動叛亂事宜,並負責印製旗幟及臂章,本預計劫營,因人力單薄作罷。之後加入蘇東啟青年黨為掩護等情。1962年3月12日被羈押。196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74年3月11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2月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共同被告間之供述、電報原件及青年黨入黨登記表等為據。惟該證據尚不足以認定其已達著手實行叛亂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更字第0015號,(51)警審特字第0067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9年7月1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