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秀乾
- 蔡秀乾 男 1931年出生 2000年卒 湖北 房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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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軍法局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蔡秀乾(1931-2000),男,湖北房縣人。高中畢業,空軍官校卅六期畢業。1962年6月因涉嫌「中國國民團結革命委員會胡克飛等案」被羈押,時為陸軍總部航空隊上尉作戰分隊長,年31歲。1964年2月7日遭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
蔡秀乾與馬志堅為軍中同事,於1962年6月25日被國防部軍法局羈押,8月13日被送至國防部軍法局看守所,自述不知為何被羈押,終日以淚洗面,食不知味,直到8月30日召開調查庭,方知緣由。9月1日蔡秀乾提出報告表示,胡克飛、馬志堅兩人到蔡家發表不滿現實、企圖革命叛國之言語時,自己除當面予以嚴重警告之外,亦將兩人談話內容向指導員李健仁上尉報告,但李健仁沒有及時反映和處理,造成自己的不白之冤。因責任所繫,所以曾用竊聽、激將法蒐集資料,且為顧及妻小,亦曾寫匿名信向二軍團反情報隊檢舉胡、馬言行。羈押期間,因妻子即將生產申請交保,未獲軍法局同意。另外一方面,針對蔡秀乾曾向李健仁檢舉一事,李認為蔡的報告是閒話故未予處理,對此蔡認為此係李推諉責任的說法。國防部則認為李的判斷錯誤,警覺性低,疏於保防,亟應糾正改善。
本案於1962年10月6日由國防部軍事檢察官趙樹基作成(51)鏡楷起字第四十八號起訴書起訴後,國防部軍法局請國防部指派軍事審判官(蕭凱)、軍官(曾豈凡,後為趙子璋)各一名為本案審判官,後又因本案被告人數多,案情重大,所以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第四處亦增派軍官一名為審判官(李式聯),由此組成普通審判庭。1963年7月15日,國防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趙子璋、審判官李式聯、蕭凱作成(52)鏡棠字第九號判決,《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蔡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其後依照職權覆判,覆判過程中,總統蔣介石於12月10日諭示「此案皆應照法定刑期判處,不應減輕為要,故應重判後呈核」。12月28日,國防部高等覆判庭審判長王源崑、審判官夏明翼、李烈、俞仲祺、廖鶴群作成(52)覆高渥字第五十三號判決,撤銷原判,發回更審。1964年2月7日,國防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趙子璋、審判官李式聯、蕭凱作成(53)分判字第二號判決,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蔡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1967年6月24日開釋。
1999年4月7日,蔡秀乾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又於1999年4月15日再次提出,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0年5月15日第一屆第十五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蔡秀乾於申請補償期間逝世,家屬於2000年5月30日提出申請,2000年7月15日經第一屆第二十二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就判決事實理由觀之,原審僅以蔡君及同案被告胡克飛等之自白為證據資料,然蔡君陳述曾以口頭向指導員李健仁報告胡克飛等人為匪諜,且亦已書妥匿名檢舉信函,應認張君已有檢舉之動作,與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罪責不符,應予補償。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其有罪判決及刑之宣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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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總部航空隊上尉作戰分隊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3)分判字第0002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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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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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