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秀乾

蔡秀乾(1931-2000),湖北房縣人。 依(53)分判字第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總部航空隊上尉作戰分隊長,蔡秀乾曾受馬志堅邀集研討叛亂行動,雖無預備參與叛亂之意思,但明知馬志堅、胡克飛等有叛亂行為而未予檢舉。1962年6月25日被羈押。1964年經國防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7年6月24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1999年4月1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0年5月第1屆第15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於申請補償期間逝世,其家屬於2000年5月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就判決事實理由觀之,原審僅以其及同案被告胡克飛等之自白為證據資料,然其陳述曾以口頭向指導員李健仁報告胡克飛等人為匪諜,且亦已書妥匿名檢舉信函,應認其已有檢舉之動作,與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罪責不符,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總部航空隊上尉作戰分隊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3)分判字第0002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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