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爰敏

李爰敏(1922-),陝西渭南人。 依(52)鏡棠字第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空軍防空砲兵第二○八營營部中尉情報官,馬志堅曾向其宣揚叛亂組織名稱暨發動政變行動方案,企圖爭取其參加叛亂共謀策應。1962年8月16日被羈押。1963年經國防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5年6月5日假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雖以其在偵審中供承曾聽同案被告胡克飛等人向其宣揚叛亂言論,惟其否認知悉其等從事叛亂活動,且並無具體佐證足以證明其明確知情胡克飛等為叛徒,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防空砲兵第二○八營營部中尉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2)鏡棠字第0009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9月2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