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爰敏

李爰敏,1922年生,男,陝西渭南人。陝西新民中學校、防空學校初級班畢業。曾先後獲得楷模獎章及忠勤勳章。1960年2月於金門服務時,以對情況判斷適切,迅速傳達指揮官之指令,得於25、29日擊沉共艦,同而獲嘉獎。1962年8月因涉嫌「中國國民團結革命委員會胡克飛等案」被羈押,時為空軍防空砲兵第二○八營營部中尉情報官,年40歲,1963年7月15日遭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1965年6月5日獲假釋。 根據官方檔案,李爰敏與馬志堅為軍中同事,馬曾向李宣揚反抗組織名稱,暨發動政變行動方案,企圖爭取其參加共謀策應。1962年8月16日,李爰敏被國防部軍法局羈押於國防部軍法局看守所。9月11日,李在國防部軍法局的偵查筆錄中表示,其未聽到馬志堅和胡克飛談革命的事情,但國防部軍事檢察官趙樹基提出馬志堅的筆錄給李爰敏看,李認為受到冤枉,只聽到馬志堅發牢騷而已,不知馬志堅要發動政變,故要求跟馬志堅對質。趙樹基認為,胡克飛與馬志堅經常在馬宅密研計畫,居住鄰近、感情素洽之李爰敏當獲悉所談計畫內容後,曾表達確有此必要,且對胡、馬之言行密而不檢舉。 1962年10月6日國防部軍事檢察官趙樹基作成(51)鏡楷起字第四十八號起訴書起訴李爰敏。對此李提出答辯,表示由於配偶與馬家小孩發生爭執兩次,故平日與馬志堅感情並不熱絡;加上他因公務繁忙,屢次遺忘馬志堅託囑帶回的洗滌衣物,馬志堅心生不滿,所以兩人關係並不好。並表示自己對計畫並不知情。後國防部軍法局請國防部指派軍事審判官(蕭凱)、軍官(曾豈凡,後為趙子璋)各一名為本案審判官,後又因本案被告人數多,案情重大,所以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第四處亦增派軍官一名為審判官(李式聯),由此組成普通審判庭。1963年7月15日,國防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趙子璋、審判官李式聯、蕭凱作成(52)鏡棠字第九號判決,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李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李爰敏未聲請覆判,被送至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服刑。1965年6月5日假釋。 1999年4月20日,李爰敏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1月18日經第一屆第八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雖以李君在偵審中供承曾聽同案被告胡克飛等人向其宣揚叛亂言論,惟李君否認知悉渠等從事叛亂活動,且並無具體佐證足以證明李君明確知情胡克飛等為叛徒,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其有罪判決及刑之宣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政佑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防空砲兵第二○八營營部中尉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2)鏡棠字第0009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9月2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