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致端
- 段致端 男 1926年出生 河南 偃師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軍法局看守所、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段致端,1926年生,男,河南偃師人。河南偃師師範學校畢業。1962年8月因涉嫌「中國國民團結革命委員會胡克飛等案」被羈押,時為空軍幼年學校第六中隊少校副中隊長,年36歲。1964年2月7日遭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1965年6月5日獲假釋。
1944年往西安響應蔣介石號召青年從軍,加入憲兵十二團。後入陸軍官校廿四期、陸總部儲訓班一期畢業。曾參加陸軍訓練司令部幹部訓練班九隊、陸軍總部幹部儲備訓練班八隊、空軍預校三隊、六隊、學生六中隊、空軍預校管訓幹部、空軍預校第五中隊。1949年3月隨陸訓部幹訓班來臺灣。
依1961年的陸海空軍軍官考績表中,覆考官之評語為思想堅定,本職學識足用,警覺性高,足可作研判工作。而1962年的考績表中,覆考官亦提到該員思想純正,篤信主義,勤勞負責,力求上進,身體健康,儀態莊重,生活有規律,惟嫌拘謹。與馬志堅同時加入憲兵十二團,同隊同班,並且同時加入陸訓部幹訓班。
根據官方檔案,胡克飛曾向段說韓國政府腐敗,政變成功,中國也需要革命,因而希望段致端參加。段表示其因為與馬志堅是多年朋友,唯恐牽涉到馬志堅,所以沒有向上級報告反應。1962年8月12日,段致端被國防部軍法局羈押於國防部軍法局看守所。
本案1962年10月6日由國防部軍事檢察官趙樹基作成(51)鏡楷起字第四十八號起訴書起訴後,國防部軍法局請國防部指派軍事審判官(蕭凱)、軍官(曾豈凡,後為趙子璋)各一名為本案審判官,後又因本案被告人數多,案情重大,所以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第四處亦增派軍官一名為審判官(李式聯),由此組成普通審判庭。1963年7月15日,國防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趙子璋、審判官李式聯、蕭凱作成(52)鏡棠字第九號判決,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段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後來於覆判過程中,總統蔣介石於12月10日諭示「此案皆應照法定刑期判處,不應減輕為要,故應重判後呈核」。12月28日,國防部高等覆判庭審判長王源崑、審判官夏明翼、李烈、俞仲祺、廖鶴群作成(52)覆高渥字第五十三號判決,撤銷原判,發回更審。1964年2月7日,國防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趙子璋、審判官李式聯、蕭凱作成(53)分判字第二號判決,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維持段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的刑期。後被送往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服刑。1965年6月5日假釋。
1999年6月23日,段致端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4月21日經第二屆第六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段君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明知同案被告胡克飛等人有叛亂行為而未檢舉等情,惟段君抗辯胡君所言係牢騷之語,故未檢舉,而胡君之證詞復無憑據,原判決均未詳予查證,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其有罪判決及刑之宣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政佑
-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空軍幼年學校第六中隊少校副中隊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3)分判字第0002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