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致端

段致端(1926-),河南偃師人。 依(53)分判字第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空軍幼年學校第6中隊少校副中隊長,其曾與馬志堅、李景軒、胡克飛等研討叛亂行動,雖無預備參與叛亂之意思,但明知胡克飛等有叛亂行為而未檢舉。1962年8月12日被羈押。1964年經國防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5年6月5日假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4月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明知同案被告胡克飛等人有叛亂行為而未檢舉等情。惟其抗辯胡君所言係牢騷之語,故未檢舉,而胡君之證詞復無憑據,原判決均未詳予查證,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空軍幼年學校第六中隊少校副中隊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3)分判字第0002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