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起才

張起才(1930-),江蘇江陰人。 依(53)恆判字第01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一七○團第一營第二連中士副班長代理補給,其平時不滿現狀,與同事講話均以「你們總統」、「你們中華民國」相稱,復頂撞營長謂「你們官大壓人故意整我」等侮蔑長官之言詞,並大聲咆嘯稱「你辦不了我,我回來再和你算帳,我要叫你這個營長捲行李,我要叫他的滕字倒過來寫。」、「我知道你們總統整人的方法很多,我看能不能把我拋下太平洋去。」、「你們中華民國到處都是黑暗,你們是憲警特務的世界,我要有辦法到香港去要推翻你們專制。」、「我給你們當了十多年奴隸了,這下我可以退伍了。」、「天啊這個國家怎麼不早點垮台呀。」等偏激荒謬之言論。1964年4月24日被羈押。1964年經陸軍第五十七師司令部以《陸海空軍刑法》第75條第2項「以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上官」、《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3年。1964年10月23日侮辱上官罪刑期結束。1964年11月2日交付感化。1967年11月1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2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因平時不滿現狀,而肆意侮辱總統,詆毀政府,與國家處於敵對之立場等偏激荒謬之言論,傾匪思想已極明顯,應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五十七師司令部一七○區第一營第二連中士副班長代理補給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3)恆判字第0010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6月、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