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陵

邱陵(1924-),江蘇江都人。 依(58)裁字第89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司法行政部調查局荐任七級調查員,其在廣西小董被匪俘擄,旋乘機脫逃,冒充流亡學生向匪報到,接受匪訓。後於香港洛克道巴黎理髮公司充當小工,與該公司之傾匪分子時常往來,並曾在場隨聲附和該傾匪分子等公開發表「中國大陸交通進步很快,人人有工作,人人有飯吃,一切都是為工農利益」等為匪宣傳言論。1969年1月13日被羈押。196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9年4月1日交付感化。1972年3月9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1999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