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蘊和

符蘊和(1921-),江蘇江都人。 依軍管區司令部軍法處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高雄縣岡山鎮嘉定鄉屠宰管理員,其於大陸陷匪時投入共幹胥金城部擔任政委工作之嫌,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代電移送感訓6月。1951年1月17日被羈押。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裁定交付感訓6月。1951年1月8日交付感訓。1951年12月4日期滿保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9月經第2屆第1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其於大陸陷匪時投入共幹胥金城部擔任政委工作之嫌,發交感訓,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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