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登榮
- 金登榮 男 1930年出生 江蘇 江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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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金登榮(1930-),江蘇江都人。
依(64)諫裁字第20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船員,其在港期間曾在「南洋戲院」觀賞《紅纓刀》等共匪影片,及閱讀《毛語錄》、《繡錦河山》等共匪書刊,並與其淪陷在大陸之父及其表侄往返通信多次。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75年9月11日交付感化。1978年8月17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1999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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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5 歲
- 當時職業: 船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4年
- 裁判書字號: (64)諫裁字第0020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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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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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