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登榮

金登榮(1930-),江蘇江都人。 依(64)諫裁字第20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船員,其在港期間曾在「南洋戲院」觀賞《紅纓刀》等共匪影片,及閱讀《毛語錄》、《繡錦河山》等共匪書刊,並與其淪陷在大陸之父及其表侄往返通信多次。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75年9月11日交付感化。1978年8月17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1999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5 歲
    • 當時職業: 船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4年
    • 裁判書字號: (64)諫裁字第0020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