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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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家文 1911年出生 1979年卒 江蘇 江寧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看守所、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家文(1911-1979),江蘇江寧人。 依(55)裁字第3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第一被服廠一等二級技工,其曾在其原籍江蘇江寧縣三墅鄉,經其堂弟王家根介紹先後與匪偽人員王世銘、徐力、錢啓棟等人認識,由徐、錢兩人安排被迫推舉為三墅鄉鄉長,擔任匪偽職務一年後,因恨其所屬一保長被匪殺害而離職逃避上海,隨廠來臺後又因思鄉心切,常於工作閒暇時間竊聽匪偽電臺廣播,並先後在其自購報刊空白處及政治課本上書寫有利於叛徒之文字。1966年經聯合勤務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6年10月29日交付感化。1969年11月27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4月經第2屆第1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以其受匪黨思想感染而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7 歲
    • 當時職業: 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第一被服廠一等二級技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5年
    • 裁判書字號: (55)裁字第0003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4月2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