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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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九利(1917-1955),福建金門人。 依(44)有審字第7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經同安馬巷人李水綠介紹結識澳頭土共蘇江虎,負責調查金門留戶駐軍多少及船隻在何處可靠岸等,又曾先後唆使共軍第七十五師西安部隊機三連上等兵鄧添才拆毀碉堡、竊取民物、盜賣槍彈並煽惑其渡海叛逃,代為購置汽車內胎以為渡海工具,囑同村農民李南昌代為寫致同安李水綠、蘇江虎書信,予以協助回家,復以同法煽惑陸軍第一九六師五八六團一營三連班長褚紫光渡海叛逃。1955年經壹肆壹零部隊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所有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955年10月29日執行死刑。 其家人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9月經第2屆第1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在保防單位之自白、共同被告李南昌及證人鄧添才等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詳查敘明,且其縱有煽惑鄧添才、褚紫光逃往大陸及拆碉堡門板運回家、買汽車內胎等行為,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確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有審字第0073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其餘部份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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