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南昌

李南昌(1928-),福建金門人。 依(44)有審字第7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曾受李九利囑咐,代寫書信致同安李水綠、蘇江虎,協助國軍士兵鄧天生(即鄧天才)等回家等情。1954年10月4日被羈押。1955年經陸軍壹肆壹零部隊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11款「幫助煽惑軍人叛逃」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9年10月3日刑期結束,10月6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9月經第2屆第10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幫助煽惑軍人逃叛,係以其之供認及同案被告李九利撰寫之書信照片為據,惟原判決既認其事前對李九利唆使軍人鄧添財逃叛之行為不知情,事後又未參與同商籌劃,僅係因李九利不識字而代為修書,實難認其有幫助煽惑軍人逃叛之行為,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有審字第0073號
    • 判決主文: 幫助煽惑軍人逃叛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