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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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寶良(1920-),江蘇江都人。 依(44)審聲字第68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臺南市郵政局郵務員,其亦擔任臺南郵務工會理事長,惟臺南郵務工會圖書室原有左傾書刊甚多,其一再函復臺南市宣傳會,偽稱該項違禁書刊均已飭管理圖書人員全部檢出自行銷毀,復以同樣事由函知臺南市警察局並附切結證明,該項書刊實際均由其保存並未銷毀。1955年1月14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7年11月16日交付感化。1960年11月30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私藏違禁書刊未予銷燬,應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市郵政局郵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聲字第0068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