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春
- 王成春 男 1924年出生 臺灣 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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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成春,1924年生,男,臺南玉井人,不識字,臺南玉井糖廠幫浦工人。1950年涉「玉井支部楊鬧雲等案」被捕時27歲,判刑5年。
據官方檔案資料,1950年2月間,王成春經鄒清波介紹加入共產黨;但當時並沒有說明是什麼黨,只說糖廠成員要團結,以免廠內東西被人偷去。3月間,他曾向張樹根誘勸入黨,但被拒絕。王成春與江丁旺、朱正壽在黨內為同一小組,三人皆是由鄒清波吸收入黨,並接受鄒之領導。期間小組曾開過二次會,要他們保護糖廠。
1950年5月17日半夜,王成春在睡夢中被叫醒,一打開門就被逮捕,連換上外衣外褲的機會都沒有,就被帶到新營保安隊審問,當時長子剛滿兩歲,妻子又挺著大肚子,未久生下次女。被捕後之嚴刑逼供,令王成春印象深刻,其在申請補償的陳述書中指出,「當時審問逼供時,我什麼也不知道,為了要我逼供認罪,用了極刑在肉體上凌虐,把我的雙手吊起來,腳不著地,用針深刺指甲肉內,可說是痛不欲生,這段往事刻骨難忘」、「審問時,說我參加什麼組織,對我來說實在很陌生,我不識字,也不知道有什麼組織,也從來沒有人要我加入什麼組織。我是個鄉下的老百姓,當時只知上班養家活口。這突來的打擊,是意想不到的事」。
5月19日,王成春被送到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情報處偵訊。同年6月18日送到軍法處更審。1950年12月1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第2863號判決書,王成春因「參加未久,且未為其工作,衡情可憫,應減輕其刑,以示矜恤」,被以「參加叛亂之組織」之罪名,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1951年2月21日送內湖新生總隊管訓。同年5月17日移送綠島新生訓導處。1955年5月16日刑滿開釋。
王成春服刑期間,家庭經濟陷入困境,妻子王陳然妙含辛茹苦養育子女長大,生活完全靠人救濟。其岳母見女兒一家生活辛苦,頗為憂慮,在王成春服刑一年多後就往生。出獄後,接受楊銀象的建議作草藥生意,頗為賺錢。1983年5月過六十歲生日時,曾招待全臺各地的難友,到他在玉井新建的房子吃飯,此舉令情治人員大感緊張,要求取消活動,但王成春不答應,最後在地方有力人士的保證下才順利舉辦。
1999年5月24日王成春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3月17日經第二屆第四次董事會審查通過。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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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2851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王成春(1924-),臺灣臺南人。依(39)安潔字第286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曾福禮任職玉井糖廠警衛警長時,即參加朱毛匪幫,積極執行組織指示,並以其職位之便吸收王成春等人,圖團結警衛力量,以備匪幫攻臺作為內應。1950年5月17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5年5月16日刑滿開釋。02851申請案於1999年5月2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3月17日經第2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王成春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王君之自白,核與同案被告互證相符為據,惟原判決理由中僅敘述「王君參加未久且未為其工作」,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撰寫者/資料來源:
歐素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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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2851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王成春(1924-),臺灣臺南人。依(39)安潔字第286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曾福禮任職玉井糖廠警衛警長時,即參加朱毛匪幫,積極執行組織指示,並以其職位之便吸收王成春等人,圖團結警衛力量,以備匪幫攻臺作為內應。1950年5月17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5年5月16日刑滿開釋。02851申請案於1999年5月2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3月17日經第2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王成春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王君之自白,核與同案被告互證相符為據,惟原判決理由中僅敘述「王君參加未久且未為其工作」,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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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86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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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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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