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克繩
- 黃克繩 男 1924年出生 1992年卒 福建 惠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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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新生訓導處、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5549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黃克繩(1924-1992),福建惠安人。依(39)安潔字第286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玉井糖廠管理員,黃克繩等受曾福禮組織,以備匪幫攻臺時作為內應。1950年5月14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5年5月13日刑期結束,8月1日開釋。05549申請案於2000年10月23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3年3月22日經第3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黃克繩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以黃君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黃君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黃克繩(1924-1992),男,福建惠安人,1950年因「玉井支部楊鬧雲等案」被捕判刑,時年27歲。 畢業於晉江建國中學的黃克繩,1946年3月來臺。曾在基隆市政府工作4個月,後經基隆市政府財政科長朱振承介紹,任職玉井糖廠圖書館兼宿舍管理員。平日注意廠中情事,發覺有共黨組織活動,經向張樹根套詢後,與王成春談話兩次,口頭允諾參加其組織。 1950年5月14日,黃克繩遭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情報處拘捕,在玉井羈押一晚,即轉送臺北保警隊。黃克繩以本案之破獲係其密報情治人員糖廠內有可疑組織,但否認參加匪幫之事,曾試探可否設法解脫,致向情治人員問說:「如果我是共黨,你應怎麼辦?」、「請你向你的上面備案,說我是替你工作人員,可以嗎?」等語,且為避免曝光,於5月18日曾私書便條託人轉送同廠工務課分析室職員王錫和,囑其如與案有關速逃,以為可脫密告嫌疑。但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認為黃克繩密報,是為引開情治人員注意,用以掩護自己共產黨員身分,且於保安處偵訊時供認曾口頭答應參加匪幫,且被查獲有囑人速逃之原件,犯罪事實明確。5月21日,被送到情報處看守所。同年6月13日送軍法處看守所,於1950年12月1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第2863號判決書,黃克繩因「參加未久,且未為其工作,衡情可憫,應減輕其刑,以示矜恤」,被以「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黃克繩因係公務人員,其被捕後,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即發函臺灣糖業公司,指名黃克繩之介紹人、保證人及單位主管人姓名,要求予以查明議處。黃克繩之介紹人因不在臺灣糖業公司供職,無法懲處;保證人、單位主管人因事前確不知情,予以申誡乙次。 1951年2月,黃克繩被送到內湖新生總隊管訓。同年5月13日移送綠島新生訓導處。1953年2月4日送回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1955年5月13日刑期屆滿,同年8月1日開釋。 2000年家屬黃再發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3年3月22日經第三屆第二次董事會審查通過。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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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
歐素瑛
黃克繩(1924-1992),男,福建惠安人,1950年因「玉井支部楊鬧雲等案」被捕判刑,時年27歲。 畢業於晉江建國中學的黃克繩,1946年3月來臺。曾在基隆市政府工作4個月,後經基隆市政府財政科長朱振承介紹,任職玉井糖廠圖書館兼宿舍管理員。平日注意廠中情事,發覺有共黨組織活動,經向張樹根套詢後,與王成春談話兩次,口頭允諾參加其組織。 1950年5月14日,黃克繩遭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情報處拘捕,在玉井羈押一晚,即轉送臺北保警隊。黃克繩以本案之破獲係其密報情治人員糖廠內有可疑組織,但否認參加匪幫之事,曾試探可否設法解脫,致向情治人員問說:「如果我是共黨,你應怎麼辦?」、「請你向你的上面備案,說我是替你工作人員,可以嗎?」等語,且為避免曝光,於5月18日曾私書便條託人轉送同廠工務課分析室職員王錫和,囑其如與案有關速逃,以為可脫密告嫌疑。但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認為黃克繩密報,是為引開情治人員注意,用以掩護自己共產黨員身分,且於保安處偵訊時供認曾口頭答應參加匪幫,且被查獲有囑人速逃之原件,犯罪事實明確。5月21日,被送到情報處看守所。同年6月13日送軍法處看守所,於1950年12月1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第2863號判決書,黃克繩因「參加未久,且未為其工作,衡情可憫,應減輕其刑,以示矜恤」,被以「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黃克繩因係公務人員,其被捕後,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即發函臺灣糖業公司,指名黃克繩之介紹人、保證人及單位主管人姓名,要求予以查明議處。黃克繩之介紹人因不在臺灣糖業公司供職,無法懲處;保證人、單位主管人因事前確不知情,予以申誡乙次。 1951年2月,黃克繩被送到內湖新生總隊管訓。同年5月13日移送綠島新生訓導處。1953年2月4日送回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1955年5月13日刑期屆滿,同年8月1日開釋。 2000年家屬黃再發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3年3月22日經第三屆第二次董事會審查通過。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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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縣玉井鄉玉井糖廠宿舍管理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86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5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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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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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