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清波 ( 鄒清波)

  • 莊清波 ( 鄒清波) 1924年出生 1972年卒 臺灣 臺南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鄒清波(1924-1972),又名莊清波,男,臺南山上人,國民學校畢業。父韓連春,母鄒幼,妻鄒釵,育有2子。因遭疑涉嫌「玉井糖廠曾福禮案」,1950年5月17日被羈押,時為玉井糖廠傭員,擔任電氣工,年26歲,後遭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 經保二總隊、保安處第三科楊星懷偵訊後,6月13日保安處偵訊報告表,認為鄒清波於1949年間經許福登介紹參加共黨,經其吸收者有王成春與朱正壽、江丁旺,為一組,任組長。 6月14日,鄒清波與同案曾福禮、蘇江、王成春、黃克繩、王錫和、陳文添,共7人,被保安處移送軍法處。6月19日,受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官陳英訊問,筆錄記載與保安處偵訊報告表略同,1949年8月間由許登福介紹參加團結組織,以免受人欺侮,也介紹王成春、朱正壽、江丁旺加入,但不知道加入的組織為何,也未做任何工作(書記官高國泰)。 1950年11月11日,軍法官陳英上簽給軍法處長包啟黃同意後,「玉井糖廠曾福禮等案」交由「臺南農運小組賴象等案」軍法官邢炎初併案審理,併案後一般稱之為「中共臺灣省工委會玉井支部楊鬧雲等案」。但11月9日,鄒清波已由軍法官邢炎初訊問,筆錄記載鄒清波受許登福介紹後,又經蘇江介紹加入共黨,受其領導,並吸收江丁旺、王成春、朱正壽等成立小組,但未曾告知江等參加的是共黨,也未曾吸收感情不好的陳文添(書記官沙思奇)。 1950年11月11日,審判官邢炎初認為鄒清波受蘇江吸收,「藉以團結力量,備為匪攻臺時之內應。」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39]安潔字第2863號,書記官沙思奇)。後經12月11日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批答核定([39]勁助字第1131號),12月24日軍法處第一法庭軍法官邢炎初正式宣判,後由軍法處看守所代監執行,先後參加洗衣、土木工程作業。1960年5月16日刑期結束,5月18日開釋。 1999年7月26日,其子鄒昭男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6月16日經第二屆第九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間互證相符為據。惟原判決對其所參加組織之目的與性質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莊永清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86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