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清波 (鄒清波)

  • 莊清波 (鄒清波) 1924年出生 1972年卒 臺灣 臺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新生訓導處、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鄒清波(1924-1972),臺灣臺南人。 依(39)安潔字第286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玉井糖廠雇工,其受糖廠警衛隊隊長曾福禮吸收,組織警衛力量,以備為匪幫攻臺之內應。1950年5月17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0年5月16日刑期結束,5月18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6月經第2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間互證相符為據。惟原判決對其所參加組織之目的與性質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86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