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東民
- 馬東民 男 1915年出生 河北 博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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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東民,1915年生,男,河北博野人,國立北平大學工學院應用化學系畢業。1950年9月因涉嫌「玉井糖廠曾福禮等案」被捕,時為總爺糖廠工程師,年35歲,後遭判處交付感化。
來臺前,曾任濟南溥益糖廠技士、永利化學工業公司副技士、資源委員會瀘縣酒精廠工程室副工程師、工務課課長、經濟部工業司中央工業試驗所西北分所職員。1946年2月,經濟部臺灣區特派員辦公處向資源委員會調用來臺協助接收,後經資源委員會同意,8月分發擔任臺灣糖業公司新營糖廠工務課長,1947年二二八事件時擔任該廠釀造課長,9月調任玉井糖廠廠長。
1950年5月,「玉井糖廠曾福禮等案」案發後,馬東民等被該廠職工檢舉利用職務植黨貪污,8月8日轉調總爺糖廠工程師。9月11日監察院派閩臺監委行署調查員陳煌淋負責調查此案,10月9日完成報告,經監察委員李正樂、李緞審定,認為馬東民、張豫華、陳郁、黃雙喜、郭心意、孔繼光、李太平等實有串同貪污、瀆職違法之重大罪嫌,依法提出糾舉,刑事部分逕送臺南地方法院檢察處偵辦。12月7日,監察院並將此糾舉案函送資源委員會。
另一方面,「玉井糖廠曾福禮等案」案發後,糖廠警士、員工經逮捕或自首者二十餘人,1950年9月26日馬東民奉召到臺北後,被認為涉嫌保防不力、包庇匪諜及植黨貪污,遭保二總隊羈押、偵訊,10月5日解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1951年12月25日,軍法處審判官范明認為馬東民在玉井糖廠廠長任內「辦理保防工作不力,致大批匪諜潛伏廠內,足徵其反共意志薄弱,不能盡其應盡之責」,判其「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40]安潔字第0023號),後於1952年2月9日經國防部核定。
1952年2月23日馬東民開釋後,貪污部份轉送臺南地方法院審理。6月17日,臺南地方法院認為馬東民貪污部分證據不足,應予不起訴。6月22日馬東民向臺灣糖業公司申請復職,7月14日資源委員會准予備案。
馬東民未見於補償基金會申請名單,亦未見於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名單。
撰寫者/資料來源:莊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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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