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蔚藍

張蔚藍(1928-2010),男,福建惠安人,又名張欽賜、張廷萍。私立泉州中學初中部畢業,私立泉州建國商校高一肄業,1948年加入青年軍第二○五師,隨軍赴臺灣整訓。同年部隊移防華北,稱病返鄉。1949年被中共徵調入營服役,參與進攻金門戰役,在古寧頭被俘,新生營執行感訓後,撥補陸軍第三三九師,後因演習車禍受傷,調派兵工學校服務。1959年9月因病退伍。一度任職同鄉開設之漁業公司,後轉職香港《華僑日報》高雄辦事處,擔任業務副主任兼記者,迄於被捕。 張蔚藍因參與共黨組織往事而遭逮捕,但獲免訴處分。1973年女歌星嚴憶苓受高雄金都樂府餐廳邀請,南下登臺演唱10天,演場結束後發現所收報酬支票,竟為銀行拒絕往來之空頭支票,被害人幾度索討無門,向警方提告。刑警拘捕當初承包演唱之張蔚藍等人。因遭舉報涉有匪嫌,案件移送至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偵辦。在審訊時坦承當年國軍移防華北時曾一度離營返鄉,但調查局則以先前被俘管訓時並未坦白交代,指控曾參與共黨組織。幹員為證實張在惠安期間加入共黨,找來張的惠安同鄉兼同宗張就齒、張瑞士等人作證,並讓雙方互相指控。張蔚藍果與證人之一的張就齒互指對方涉有匪嫌,張就齒因此遭列為另案被告。 調查局將兩案移送警備總部軍法處,承辦法官針對張蔚藍案,認為共軍與共黨雖均屬叛亂團體,但二者有別,參加共軍者未必為共黨黨員,被告在古寧頭被俘後,其叛亂行為已因投誠並受感訓、撥補國軍而中斷,因此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3)初特字第15號判決張蔚藍免訴。但其同鄉張就齒則因遭張蔚藍指證,被軍事法庭以「參與共黨組織」罪名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 軍事檢察官不服初審判決結果,向國防部軍法局提請覆判,遭國防部駁回,維持原判。免訴判決後獲釋。自1974年5月23日遭羈押起至獲釋,共喪失自由10個月又26天。獲釋後居住高雄地區,晚年不詳,2010年7月10日辭世,享年83歲。 2006年6月23日張蔚藍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7年5月19日第五屆第六次董事會審核時,認為當事人因涉嫌叛亂遭判決免訴開釋前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部份,符合補償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故同意予以補償。本案未見於促轉會撤銷判決處分名單。
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百齡
    • 當時年齡: 46 歲
    • 當時職業: 華僑日報記者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3年
    •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15號
    • 判決主文: 免訴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8月29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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