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蔚藍
- 張蔚藍 男 1928年出生 福建 惠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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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7865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張蔚藍(1928-),又名為張欽賜、張廷萍、李忠厚、張忠厚,福建惠安人。依(63)初特字第1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華僑日報記者,張蔚藍在福建惠安縣參加張江水所領導之匪黨組織,並受張江水之命,在該縣港墘村復興小學組織「讀書會」,宣揚匪黨好處,又相繼在崇武鎮附近張貼反動標語,武裝抗拒國軍圍剿,後隨同匪軍進犯金門被俘。1973年6月27日經調查局約談。1973年6月29日由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官簽發押票羈押。1973年8月28日提解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羈押。197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免訴。07865申請案於2006年6月23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7年5月19日經第5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張蔚藍參加匪黨匪軍,進而武裝抗拒國軍圍剿,及隨匪軍進犯金門等行為,於1949年10月向國軍投誠歸來時既為政府寬貸不究,且迄今25年(自1949年10月起至1974年間)之久,復未發現其有繼續為匪活動之事證,顯已脫離該叛亂組織,其參加叛亂組織等行為,不應認為仍在繼續狀態中,自無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68號解釋之適用,其追訴權時效,已經完成,依法判決免訴,則張君因涉叛亂嫌案遭判決免訴閒釋前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部分,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應予補償。
張蔚藍(1928-2010),男,福建惠安人,又名張欽賜、張廷萍。私立泉州中學初中部畢業,私立泉州建國商校高一肄業,1948年加入青年軍第二○五師,隨軍赴臺灣整訓。同年部隊移防華北,稱病返鄉。1949年被中共徵調入營服役,參與進攻金門戰役,在古寧頭被俘,新生營執行感訓後,撥補陸軍第三三九師,後因演習車禍受傷,調派兵工學校服務。1959年9月因病退伍。一度任職同鄉開設之漁業公司,後轉職香港《華僑日報》高雄辦事處,擔任業務副主任兼記者,迄於被捕。 張蔚藍因參與共黨組織往事而遭逮捕,但獲免訴處分。1973年女歌星嚴憶苓受高雄金都樂府餐廳邀請,南下登臺演唱10天,演場結束後發現所收報酬支票,竟為銀行拒絕往來之空頭支票,被害人幾度索討無門,向警方提告。刑警拘捕當初承包演唱之張蔚藍等人。因遭舉報涉有匪嫌,案件移送至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偵辦。在審訊時坦承當年國軍移防華北時曾一度離營返鄉,但調查局則以先前被俘管訓時並未坦白交代,指控曾參與共黨組織。幹員為證實張在惠安期間加入共黨,找來張的惠安同鄉兼同宗張就齒、張瑞士等人作證,並讓雙方互相指控。張蔚藍果與證人之一的張就齒互指對方涉有匪嫌,張就齒因此遭列為另案被告。 調查局將兩案移送警備總部軍法處,承辦法官針對張蔚藍案,認為共軍與共黨雖均屬叛亂團體,但二者有別,參加共軍者未必為共黨黨員,被告在古寧頭被俘後,其叛亂行為已因投誠並受感訓、撥補國軍而中斷,因此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3)初特字第15號判決張蔚藍免訴。但其同鄉張就齒則因遭張蔚藍指證,被軍事法庭以「參與共黨組織」罪名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 軍事檢察官不服初審判決結果,向國防部軍法局提請覆判,遭國防部駁回,維持原判。免訴判決後獲釋。自1974年5月23日遭羈押起至獲釋,共喪失自由10個月又26天。獲釋後居住高雄地區,晚年不詳,2010年7月10日辭世,享年83歲。 2006年6月23日張蔚藍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7年5月19日第五屆第六次董事會審核時,認為當事人因涉嫌叛亂遭判決免訴開釋前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部份,符合補償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故同意予以補償。本案未見於促轉會撤銷判決處分名單。
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百齡
張蔚藍(1928-2010),男,福建惠安人,又名張欽賜、張廷萍。私立泉州中學初中部畢業,私立泉州建國商校高一肄業,1948年加入青年軍第二○五師,隨軍赴臺灣整訓。同年部隊移防華北,稱病返鄉。1949年被中共徵調入營服役,參與進攻金門戰役,在古寧頭被俘,新生營執行感訓後,撥補陸軍第三三九師,後因演習車禍受傷,調派兵工學校服務。1959年9月因病退伍。一度任職同鄉開設之漁業公司,後轉職香港《華僑日報》高雄辦事處,擔任業務副主任兼記者,迄於被捕。 張蔚藍因參與共黨組織往事而遭逮捕,但獲免訴處分。1973年女歌星嚴憶苓受高雄金都樂府餐廳邀請,南下登臺演唱10天,演場結束後發現所收報酬支票,竟為銀行拒絕往來之空頭支票,被害人幾度索討無門,向警方提告。刑警拘捕當初承包演唱之張蔚藍等人。因遭舉報涉有匪嫌,案件移送至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偵辦。在審訊時坦承當年國軍移防華北時曾一度離營返鄉,但調查局則以先前被俘管訓時並未坦白交代,指控曾參與共黨組織。幹員為證實張在惠安期間加入共黨,找來張的惠安同鄉兼同宗張就齒、張瑞士等人作證,並讓雙方互相指控。張蔚藍果與證人之一的張就齒互指對方涉有匪嫌,張就齒因此遭列為另案被告。 調查局將兩案移送警備總部軍法處,承辦法官針對張蔚藍案,認為共軍與共黨雖均屬叛亂團體,但二者有別,參加共軍者未必為共黨黨員,被告在古寧頭被俘後,其叛亂行為已因投誠並受感訓、撥補國軍而中斷,因此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3)初特字第15號判決張蔚藍免訴。但其同鄉張就齒則因遭張蔚藍指證,被軍事法庭以「參與共黨組織」罪名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 軍事檢察官不服初審判決結果,向國防部軍法局提請覆判,遭國防部駁回,維持原判。免訴判決後獲釋。自1974年5月23日遭羈押起至獲釋,共喪失自由10個月又26天。獲釋後居住高雄地區,晚年不詳,2010年7月10日辭世,享年83歲。 2006年6月23日張蔚藍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7年5月19日第五屆第六次董事會審核時,認為當事人因涉嫌叛亂遭判決免訴開釋前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部份,符合補償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故同意予以補償。本案未見於促轉會撤銷判決處分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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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6 歲
- 當時職業: 華僑日報記者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3年
-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15號
- 判決主文: 免訴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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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