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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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福(1919-1986),臺灣嘉義人。 依(41)安潔字第243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鐵路局嘉義機務段司機,其與曾木根同事,曾聽曾匪宣傳反動左傾言論,但拒絕曾木根邀約參加叛亂組織,顯明知其為匪諜,而於曾被捕以前仍不向政府告密檢舉。1952年2月17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4年11月23日保釋。 其家屬於2000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1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2年7月再次提出申請,2002年10月經第2屆第2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曾木根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共同被告曾木根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明知曾木根為匪諜,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鐵路局嘉義機務段司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437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有期徒刑5年,執行2年9月6日後保釋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