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秀鳳

陳秀鳳(1936-),臺灣屏東人。 依(45)審聲字第19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傭工,其時常收聽匪方廣播,某次聽聞匪播講述「打倒×盜反動政府解放臺灣」等語,乃順手取紙寫錄二張,一寫「打倒將盜反動政府改放新臺灣」,一寫「打倒×盜反動政府改放新臺灣」並於返家省親時,交予舊友楊福茂觀看。1955年11月9日被羈押。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9年7月18日開釋。 其於2007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2月經第5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就裁定書內容所載,原裁定認定陳秀鳳收聽匪方廣播、書寫反動文字,思想顯有不正,予以交付感化等情,係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予以補償。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