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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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明月(1920-1990),臺灣嘉義人。 依(41)安潔字第243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鐵路局嘉義機務段技工,其曾聽曾木根宣講反動左傾言論,因而明知曾木根為匪諜,卻不告密檢舉。1952年2月18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4年11月23日保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4月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以同案被告曾木根供述曾向其等宣講反動左傾言論為據。惟謝於其審判中否認明知曾木根為匪諜,原判決未予詳加查證,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鐵路局嘉義機務段技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437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9月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