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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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2862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鄭木(1920-2000),臺灣彰化人。依(41)安潔字第243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鐵路局嘉義機務段司機,鄭木與曾木根為同事,雖拒絕曾木根邀約參加叛亂組織,但曾聽其宣講反動左傾言論,顯明知其為匪諜,不向政府告密檢舉。1952年2月18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4年11月23日保釋。02862申請案於1999年5月2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5月19日經第2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鄭木明知曾木根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依其同案被告曾木根之供述為據,惟鄭君自始均否認,而曾某供述之內容僅止於對鄭君宣講共產思想,原判決未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鄭明鄭君是否以明知曾木根為匪諜,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鄭木(1920-2000),男,彰化人。1952年因「嘉義機務段支部曾木根等案」被捕,時33歲。 擔任臺灣省鐵路局嘉義機務段司機期間,與鄭詩訪、蕭阿錦、康清塗、謝明月、楊福、曾木根等人,均為同事關係,曾木根後因加入共產黨被逮捕,並供稱曾邀約鄭木、鄭詩訪等6人參加叛亂組織,並對其宣講反動左傾言論,故依據曾木根之證詞,鄭木、鄭詩訪等人,於曾木根在1952年2月17日被捕以前,顯然知其為匪諜,卻未向政府檢舉,故被指控「知匪不報」之罪。 鄭木被捕後雖堅決否認,並提出:「曾木根絕對沒有拿共產黨書刊雜誌給我看。」「我一點都不知道曾木根是共產黨。」等供詞,但判決仍依據被告曾木根之證詞,認為曾木根確實以共黨思想言論,向該案被告鄭詩訪、蕭阿錦、康清塗、謝明月、楊福、鄭木等6名宣講,企圖教育吸收其加入共產黨組織。同時又指出鄭木等該被告,未能提出有力反對曾木根證詞之證據,故其抗辯為不足採信。可見當時執法者預設立場,以主觀認定其被告鄭木抗辯之申述不成立,確認鄭木等人仍有「知匪不報」之犯行。 鄭木於1952年7月15日被起訴,以受曾木根之共黨思想言論向其教育灌輸進行吸收之事實,明知為共諜而不檢舉、縱容之罪由,於1952年8月18日獲判有期徒刑兩年,因時任參謀總長周至柔認為前次審判結果過於輕微,故1952年9月3日上呈至總統府,後改判為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5年,終審判決書字號:(41)安潔字第2437號。 1952年9月6日,原任職之臺灣省鐵路管理局以「有匪諜嫌疑被捕」為緣由,免去鄭木的司機一職;1952年11月17日,鄭木遭判有期徒刑五年,後經總長(四三)清淮字第1331號令,核准於1954年11月23日保釋出獄,總刑期為兩年九個月五日。晚年居住於臺北市大同區,於2000年5月27日辭世,享壽80歲,葬於彰化縣鹿港鎮。 鄭宛茜等人於1999年5月2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19日經第二屆第七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基金會依據「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四條,於2003年12月6日恢復鄭木名譽,頒發予回復名譽證書,2018年10月4日,促轉會撤銷鄭木有罪判決。
撰寫者/資料來源: 曾令毅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鐵路局嘉義機務段司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437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9月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