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振德

陳振德(1925-),臺灣彰化人。 依(47)審聲字第28號裁定書,案發時從商,其與李繼仁係同鄉同學,交誼素篤,曾借予李繼仁新臺幣五十元,李繼仁告知其,李君本身為朱毛匪黨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北斗支部領導人及所負任務,並交閱《光明報》,勸其參加叛亂組織,其未予應允,但向李保證絕不將匪黨活動情形告密檢舉。1957年1月17日被羈押。1958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1958年5月16日交付感化。1961年5月26日開釋。 其於2000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4月經第2屆第1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其曾閱讀匪《光明報》,並向李繼仁保證不告密檢舉,思想顯屬傾匪,而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