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秋臨
- 謝秋臨 男 1923年出生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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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謝秋臨,1923年生,男,臺中大肚人,公學校畢,任大肚鄉公所戶籍員。1950年3月21日因「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臺中地區張伯哲等案」被捕,時27歲。
1942年被日本政府征赴橫濱做工,後到滿洲國吉林省小豐滿發電廠服務。1946年回臺,在大肚村充戶籍員,1949年12月調大肚鄉公所任戶籍員。
根據官方資料,1949年11月經陳孟德介紹加入共黨,12月提交履歷書,並曾介紹黃焚桝入黨。1950年1月看過陳孟德給的黨內文件。但謝秋臨表示,由於自幼即受日語教育,因此戰後返臺後為習國語,才參加鄉公所主辦的國語講習班,並介紹友人參加,卻因聘請的講師是共產黨員而被牽連涉案。
1950年3月21日遭國防部保密局便衣人員逮捕,送往臺北保密局偵辦,半年內無法和家裡通訊,關押期間受到酷刑拷打。8月5日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10月5日經該部軍法處審判官端木棪以,《刑法》第一百條第一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名,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2月5日經國防部代電核定。
沒收財產部分,奉國防部1952年3月26日代電核准免予執行。
判刑後,1951年1月15日送臺北軍人監獄,1963年5月5日移送綠島新生訓導處。之後再被送到臺東泰源監獄。1970年泰源監獄發生脫逃事件後,又被送回綠島,直到1983年3月3日奉國防部令核准假釋。於3月24日釋放。1987年7月11日奉總統核定減為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7月14日奉國防部令,恢復其公權。
謝秋臨共被關33年,出獄後已經62歲。被捕時已結婚,大女兒謝淑慎才滿週歲,二女兒還在肚裡,出生後即送人。大女兒小時候就知道父親關在火燒島,但到初中才與他通信。逢年過節,女兒會寄東西給他。但長年未見面,一直都不親,費了一段時間才挽回父女感情。悲慘的是,謝秋臨的祖父、母親及太太(車禍)三代人死時,他都無法見到最後一面。
出獄後生活困難,好不容易在臺北一家襪子工廠找到工作,但報流動戶口時,因警總人員向老闆說些什麼,不久即遭辭退。幸有一位難友提供士林區一間房子讓他做早點豆漿生意,生活才安定。無奈好景不長,身體負荷不了忙碌的生活,加上坐牢期間遭到刑求的後遺症,致無法工作而返鄉。後經難友介紹,到豐原北龍鞋業當警衛,掃地兼雜差,換取三餐度日。直到1999年才不再上班,搬到臺北新店和女兒同住。
1999年5月14日謝秋臨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4月21日經第二屆第六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謝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自白及同案被告陳孟德等之供述為據,惟「大肚鄉支部」組織之性質、目的為何?及散發之傳單內容?原判決君未詳予查證敘明,縱認其有散發傳單之行為,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
撰寫者/資料來源:何鳳嬌
1942年被日本政府征赴橫濱做工,後到滿洲國吉林省小豐滿發電廠服務。1946年回臺,在大肚村充戶籍員,1949年12月調大肚鄉公所任戶籍員。
根據官方資料,1949年11月經陳孟德介紹加入共黨,12月提交履歷書,並曾介紹黃焚桝入黨。1950年1月看過陳孟德給的黨內文件。但謝秋臨表示,由於自幼即受日語教育,因此戰後返臺後為習國語,才參加鄉公所主辦的國語講習班,並介紹友人參加,卻因聘請的講師是共產黨員而被牽連涉案。
1950年3月21日遭國防部保密局便衣人員逮捕,送往臺北保密局偵辦,半年內無法和家裡通訊,關押期間受到酷刑拷打。8月5日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10月5日經該部軍法處審判官端木棪以,《刑法》第一百條第一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名,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2月5日經國防部代電核定。
沒收財產部分,奉國防部1952年3月26日代電核准免予執行。
判刑後,1951年1月15日送臺北軍人監獄,1963年5月5日移送綠島新生訓導處。之後再被送到臺東泰源監獄。1970年泰源監獄發生脫逃事件後,又被送回綠島,直到1983年3月3日奉國防部令核准假釋。於3月24日釋放。1987年7月11日奉總統核定減為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7月14日奉國防部令,恢復其公權。
謝秋臨共被關33年,出獄後已經62歲。被捕時已結婚,大女兒謝淑慎才滿週歲,二女兒還在肚裡,出生後即送人。大女兒小時候就知道父親關在火燒島,但到初中才與他通信。逢年過節,女兒會寄東西給他。但長年未見面,一直都不親,費了一段時間才挽回父女感情。悲慘的是,謝秋臨的祖父、母親及太太(車禍)三代人死時,他都無法見到最後一面。
出獄後生活困難,好不容易在臺北一家襪子工廠找到工作,但報流動戶口時,因警總人員向老闆說些什麼,不久即遭辭退。幸有一位難友提供士林區一間房子讓他做早點豆漿生意,生活才安定。無奈好景不長,身體負荷不了忙碌的生活,加上坐牢期間遭到刑求的後遺症,致無法工作而返鄉。後經難友介紹,到豐原北龍鞋業當警衛,掃地兼雜差,換取三餐度日。直到1999年才不再上班,搬到臺北新店和女兒同住。
1999年5月14日謝秋臨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4月21日經第二屆第六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謝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自白及同案被告陳孟德等之供述為據,惟「大肚鄉支部」組織之性質、目的為何?及散發之傳單內容?原判決君未詳予查證敘明,縱認其有散發傳單之行為,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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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大肚鄉公所戶籍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804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無期徒刑,1983假釋,執行有期徒刑3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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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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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