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煌
- 劉煌 男 1929年出生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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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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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煌(1929-),臺灣臺中人。
第一案:依(39)安澄字第28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中紙廠工人,其由其同學紀坤淮介紹參加共黨,復吸收陳澄銓加入。1950年3月30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5年4月29日刑滿開釋。
第二案:依(48)警審更字第7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工人,其在軍人監獄執行徒刑期間,在軍監給予閱讀之書籍中,抄錄《馬克思理論》、《唯物論》等,暗自研究。1957年6月7日被羈押。196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更審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0年4月19日交付感化。1963年2月2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同案被告陳澄銓等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抄錄《馬克思理論》、《唯物論》等書籍,思想仍未改正,應予交付感化等情,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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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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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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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