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坤淮
- 紀坤淮 男 1929年出生 1952年卒 臺灣 臺中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憲兵第8團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包括02769申請補償金、06283增保、07435申請更正戶籍卷冊。受裁判者紀坤淮(1929-1952),臺灣臺中人。依(41)安潔字第160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新生報社試用科員,紀坤淮由鄧錫章介紹參加叛亂組織後,曾煽動其同學劉仲立,並交閱油印之《怎樣做一個共產黨員》反動書冊未果,復吸收其同學及劉煌參加叛亂組織等情。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12月14日執行死刑。02769申請案於1999年5月19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4月21日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06283申請案於2001年7月31日再次提出,2001年11月3日經第2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07435申請案於2004年8月6日第三次提出,2004年9月18日經第3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更正戶籍。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紀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僅以紀君未能提出反證及另案鄧錫章、劉煌之供述為據,惟紀君於審理中否認,且提出刑求之抗辯,然原判決未詳加調查,縱認紀君有交閱「反動」書冊未果及吸收新黨羽之行為,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紀坤淮(1929-1953),男,臺中沙鹿人,生於龍井,1951年被捕時年23歲。紀家在沙鹿開設西藥房,1943年從龍津國校畢業、就讀彰化商職。1946年彰商畢業後隨即錄取臺灣省專賣局,經過訓練奉派至臺中分處擔任業務員;日間上班,夜間則就讀臺中補習學校。1949年補校畢業後辭去公職,批購年貨及大甲蓆帽至福州販賣、回程赴廈門購買洋貨擬返臺銷售時,內戰砲火已延燒至閩省,1949年10月匆促返臺,之後投考行政專校。1951年7月專校乙種民政科肄業,分發至臺北鐵路貨運服務總所實習,1951年年底派任《台灣新生報》秘書室試用科員,承辦財產清理業務,迄於被捕當日。 所涉案件為「大肚支部紀坤淮案」。因遭昔日同窗劉仲立告密、加以辦案人員羅織案情,最終竟魂斷刑場。紀坤淮於1947年間就讀臺中補校時,因言語和同班同學劉仲立屢有衝突。1951年8月間劉仲立任職嘉義吳鳳鄉香林國校,為獲拔擢機會,檢舉舊日補校同學紀坤淮為共產份子、並指控紀在臺中公賣局任職期間「曾交閱油印小冊《怎樣做一個共產黨員》」。1951年1月7日辦案人員在報社逮捕紀坤淮,辦案人員偵訊兩造,最初認為檢舉人「態度言詞不肯定,更不願正面作證」,擬以證據不足簽結本案。但數日後保安司令部突然撤銷保釋。再次偵訊時,辦案人員指控紀坤淮介紹小學同窗劉煌「加入匪黨未果」,指紀坤淮涉及大肚支部案。紀坤淮雖辯解自己未加入共黨組織,辦案人員所指期間他本人正在福、廈經商,但所提事證均未獲辦案人員採信。 1952年5月5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41)安潔字第1607號判決書認定紀坤淮「加入叛亂組織」、「交閱上開油印小冊予劉仲立」,以及「企圖吸收他人參加叛亂組織」等事證,依「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施」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紀坤淮在初審宣判後曾舉報舊識邱以金曾加入共黨,企圖換取較輕刑期,未料邱以金卻自白曾經吸收紀坤淮,反而落實紀坤淮「參與組織」事證,而邱以金也因此遭處死刑。 1952年12月14日清晨4時,紀坤淮被憲兵第八團官兵綁赴川端橋南端刑場執行槍決,得年24歲。1999年其兄紀坤棣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4月21日經第2屆第6次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紀坤淮(1929-1953),男,臺中沙鹿人,生於龍井,1951年被捕時年23歲。紀家在沙鹿開設西藥房,1943年從龍津國校畢業、就讀彰化商職。1946年彰商畢業後隨即錄取臺灣省專賣局,經過訓練奉派至臺中分處擔任業務員;日間上班,夜間則就讀臺中補習學校。1949年補校畢業後辭去公職,批購年貨及大甲蓆帽至福州販賣、回程赴廈門購買洋貨擬返臺銷售時,內戰砲火已延燒至閩省,1949年10月匆促返臺,之後投考行政專校。1951年7月專校乙種民政科肄業,分發至臺北鐵路貨運服務總所實習,1951年年底派任《台灣新生報》秘書室試用科員,承辦財產清理業務,迄於被捕當日。 所涉案件為「大肚支部紀坤淮案」。因遭昔日同窗劉仲立告密、加以辦案人員羅織案情,最終竟魂斷刑場。紀坤淮於1947年間就讀臺中補校時,因言語和同班同學劉仲立屢有衝突。1951年8月間劉仲立任職嘉義吳鳳鄉香林國校,為獲拔擢機會,檢舉舊日補校同學紀坤淮為共產份子、並指控紀在臺中公賣局任職期間「曾交閱油印小冊《怎樣做一個共產黨員》」。1951年1月7日辦案人員在報社逮捕紀坤淮,辦案人員偵訊兩造,最初認為檢舉人「態度言詞不肯定,更不願正面作證」,擬以證據不足簽結本案。但數日後保安司令部突然撤銷保釋。再次偵訊時,辦案人員指控紀坤淮介紹小學同窗劉煌「加入匪黨未果」,指紀坤淮涉及大肚支部案。紀坤淮雖辯解自己未加入共黨組織,辦案人員所指期間他本人正在福、廈經商,但所提事證均未獲辦案人員採信。 1952年5月5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41)安潔字第1607號判決書認定紀坤淮「加入叛亂組織」、「交閱上開油印小冊予劉仲立」,以及「企圖吸收他人參加叛亂組織」等事證,依「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施」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紀坤淮在初審宣判後曾舉報舊識邱以金曾加入共黨,企圖換取較輕刑期,未料邱以金卻自白曾經吸收紀坤淮,反而落實紀坤淮「參與組織」事證,而邱以金也因此遭處死刑。 1952年12月14日清晨4時,紀坤淮被憲兵第八團官兵綁赴川端橋南端刑場執行槍決,得年24歲。1999年其兄紀坤棣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4月21日經第2屆第6次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新生報社試用科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607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