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以金 (丘以金)

邱以金(1910-1952),臺灣臺中人。 依(41)安潔字第255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豐原烟廠職員,其於二二八事件時,因參加暴動嫌疑被押於臺灣高等法院監獄,而與李炳坤結識,出獄後由李炳坤介紹加入匪幫組織,閱讀《光明報》等反動書刊及為匪收發傳單,又吸收紀坤淮參加組織。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1952年12月14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紀坤淮之供述為據。惟其閱讀書刊及吸收紀坤淮加入之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台中專賣分局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7年
    • 裁判書字號: (37)特字第20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43 歲
    • 當時職業: 豐原菸場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55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