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以金 (丘以金)
- 邱以金 (丘以金) 男 1910年出生 1952年卒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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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邱以金(1910-1952),臺灣臺中人。
依(41)安潔字第255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豐原烟廠職員,其於二二八事件時,因參加暴動嫌疑被押於臺灣高等法院監獄,而與李炳坤結識,出獄後由李炳坤介紹加入匪幫組織,閱讀《光明報》等反動書刊及為匪收發傳單,又吸收紀坤淮參加組織。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1952年12月14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紀坤淮之供述為據。惟其閱讀書刊及吸收紀坤淮加入之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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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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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