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明
- 劉明 男 1902年出生 1996年卒 臺灣 嘉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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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劉明(1902-1996),臺灣嘉義人。
依(39)安澄字第236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石炭調整委員會主任委員,蕭坤裕經吳坤煌介紹,與顏錦華加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向其勸募財物得約黃金10兩,連同自己捐款供給顏錦華、陳大川。1950年4月2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6款「供給叛徒金錢」判處有期徒刑10年,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960年4月1日刑期結束,4月7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2月經第3屆第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為叛徒供給金錢,僅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其於審理中辯稱該金錢為捐助文化事業,核與共同被告蕭坤裕之供述相符,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足以證明其供給叛徒金錢,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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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9 歲
- 當時職業: 石炭調整委員會主任委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361號
- 判決主文: 為叛徒供給金錢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0年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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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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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