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添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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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劉添發 1919年出生 1985年卒 臺灣 桃園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劉添發(1919-1985),男,桃園龜山人,1950年11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桃園龜山支部陳盛妙等案」被捕,時為礦工,年33歲,1951年9月14日遭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2年。 父親劉有銘、母親為劉簡滿,為家中長子,國民學校畢業,半自耕農,後為礦工。根據官方檔案,劉添發於1950年在龜山鄉由李詩珍吸收加入共黨組織,受李詩珍領導,與劉明全、黃永裕同一小組,劉明全為小組長,三人常一起聽李講解共產黨問題,李常說起大陸戰局與時事,並說如果共產黨來,大家可以分田,希望大家能團結維持本鄉的治安,為黨工作。11月28日被捕。據其子劉仁埕日後回憶,劉添發於1950年11月間,半夜在家中遭到便衣人員逮捕,從此杳無消息,直到1951年夏天,家人方知其被判刑5年。 1951年4月13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甘勵行作成(40)安澄字第1316號起訴書起訴。劉添發於4月24日呈上報告,以三點說明自己的冤屈。其一:含冤被捕。他說明因為李詩珍寄居該村,本不相識的兩人才有接觸,但並未共處,也非聚首長談之交,又何能談共黨之事。其二:偵察機關之供詞不是自己真的行為。表示自到國防部保密局後,從未承認參加組織。但是訊問者「態度誠摯、慨然告示」,承認的話,「政府政策寬大,感訓教育數月即可返里」,「否則不能結案,羈押則無限期」,自己只能照做、默認,但求不要以此口供定罪,並願與關係人對質。其三:家境窘迫。上有老邁父母,下有弱妻幼子,端靠自己工作維持生活。6月28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鄭有齡作成(40)安潔字第2767號判決,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刑法》第五十九條,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2年。9月14日經國防部(40)則副字第1542號代電核定。10月15日被送至綠島新生訓導處服刑,編入第一大隊第二中隊。1955年11月獲釋,因無一技之長,覓職困難,所以繼續做煤礦工,其後罹患肝病,無法從事勞力工作,1985年過世。 1999年7月3日,其子劉仁埕等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2月15日經第二屆第十五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劉添發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劉君之自白為唯一之依據;且其參加組織之名稱、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亦均詳未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鄧慧恩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龜山鄉國民兵隊村隊附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76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