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臺灣省工委會桃園龜山支部陳盛妙等案
「中共臺灣省工委會桃園龜山支部陳盛妙等案」係指1950年11月至1951年間,中共臺灣省工委會在桃園龜山地區所建立之地下組織遭破獲、偵辦並審判的政治案件。涉案人有陳盛妙、卓阿臣、張仕賢、劉欽發、簡阿龍、林金鑑、莊文在、陳盛權、陳勝連(陳盛連)、陳盛肇、沈阿朝、劉添發、陳德旺、呂明陽、呂進風、羅富雄、簡萬子、陳榮城、陳鳳錦、曾添財、詹源祥、黃仁和、林棕水、劉明宏、陳盛讓、林約幹、黃永福、簡守義、劉登清、卓東隆、簡守仁、李某漂、呂東聲等33人。根據官方檔案,龜山支部成立於1949年初,1月龜山鄉農會辦事員陳盛妙經簡潮壽介紹加入共黨。呂東聲於2月經謝時和介紹參加中共臺灣省工委會組織,4-8月呂任龜山鄉公所幹事後,支部逐漸形成。1950年7月,原支部書記呂東聲逃亡、支部委員李玉麟被捕,陳盛妙接任龜山支部書記,之後組織陸續被偵破。
依陳盛妙於國防部保密局訊問筆錄所述,其直接領導六個小組,小組長分別為李某漂、卓阿臣、呂高明、曹賜讓、李詩珍、蔡連生;呂東聲另有三個小組,小組長為張仕賢、邱水和、劉欽發。學生路線則由李玉麟發展,包括簡守仁、簡守義、林約幹等人。組織發展對象涵蓋農民、礦工、農會員工與學生,宣傳內容集中於土地問題與「三七五減租」之比較,強調共產黨來臺後可重新分配土地。
1950年10月17日,臺灣省警務處刑事警察總隊逮捕洪文懷,洪於筆錄中提及呂東聲,使警方開始循線追查。11月25日凌晨2時,李某漂於家中被捕;同日陳盛妙亦被逮捕。11月27日,莊文在於上班途中被捕。11月28日,林金鑑於桃園縣信用合作社辦公室被捕;卓阿臣、劉添發亦於同日前後被拘押。11月29-30日,陳盛權、陳盛讓、陳勝連(陳盛連)等親族成員相繼被帶往保密局北所(國防部保密局臺北橋看守所)。12月2-3日,呂進風、劉明宏、簡守仁等人被捕。12月17日,陳德旺於家中遭拘押。至1950年12月底,龜山支部主要成員多數落網。偵訊地點主要為保密局北所,其後移送臺北市青島東路軍法處看守所。本案多名涉案人於筆錄中表示供詞係在「承認即可三個月感訓返里,否則無限期羈押」之說法下作成。
1951年1-3月間,本案各涉案人遭反覆訊問並提出報告書申辯。4月13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甘勵行作成(40)安澄字第1316號起訴書起訴陳盛妙等32人。在遭起訴後,本案有多人提出報告。簡阿龍於4月18日、25日,兩度提出報告,說明自己僅受日本時代初等教育,長期從事粗工,對政治與社會事務缺乏理解。與李玉麟之往來僅為茶葉買賣接觸,否認加入組織或吸收成員,並指出偵訊時因不熟國語造成誤解而作成不利供的供詞。4月20日,張仕賢呈上報告,表示與呂東聲相識僅因至龜山鄉公所繳稅時結識,並非政治關係,筆錄內容係被捕當晚遭毆打後被迫招認。同日,陳盛妙亦開始提出多次報告,對筆錄內容逐條辯駁,並表示原有自首之意但未及實行,同時提供地圖與組織相關說明,試圖釐清案件責任。4月21日,呂進風提出報告指出自己僅為龜山鄉農會員工與農民,生活單純,並指陳盛妙因誤會其向上級反映工作問題而心生怨懟,遂將其牽連入案,並記述偵訊者以「承認可三個月返鄉」勸誘供述。4月22日,卓阿臣提出報告表示自己僅聽陳盛妙談論經濟與生活問題,並未實際參與組織;嘗試介紹他人亦未成功,後即與陳疏遠。同日,林約幹與黃永福也聯名提出報告,兩人主張僅與李玉麟認識,未參與組織,並指出偵訊供詞未經宣讀確認。4月24日,劉添發提出三點申辯:一、與李詩珍僅偶然認識;二、偵訊供詞係在「承認即可短期感訓」壓力下形成;三、家庭經濟困難,盼勿以口供定罪。同日,莊文在提出報告強調與陳盛妙僅職場關係,兩家距離遙遠,不知其政治活動。李某漂亦於同日提出報告,否認加入共產黨或吸收黨員。
1951年4月12日、20日、27日,陳德旺多次提交報告,詳細記錄日常生活、工作內容與交通時間,企圖證明沒有時間參與組織活動。5月1日,張仕賢提出報告再次否認與其他被告之關係,稱僅是點頭之交。5月2日,劉明宏的報告指稱自身國語能力不足,無法確認筆錄內容;與李詩珍僅因買點心相識。同日,陳盛妙持續辯駁筆錄內容並補充案情說明。5月7日,陳盛權、陳盛讓聯名提出報告,兩人指出自幼務農,不識政治,與陳盛妙往來有限,承認三七五減租等宣傳內容係因被告知「承認即可三個月返家」。5月13日至6月4日期間,涉案諸人仍持續提出報告翻供與補充。陳德旺於5月13日、15日、6月1日、3日反覆提出報告,逐條反駁起訴內容,為本案中提出報告最多者;卓阿臣5月31日的報告指出庭訊語言隔閡,未能充分表達冤情。6月4日,呂進風再次提出報告,重申供述係在羈押壓力下作成。6月19日、7月2日,陳盛妙提出最後數份報告,持續否認組織運作之指控並補充案情說明,為審判前最後書面申辯。
32名被告中,李某漂於1951年5月10日凌晨2時出現發冷、腹痛與嚴重腹瀉症狀,當日晚間8時由軍事檢察官甘勵行批准送往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5月14日確認診斷為傷寒,高燒40度不退。5月16日下午6時死亡。
1951年6月28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鄭有齡作成(40)安潔字第2767號判決,被告32人刑度如下:
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者:陳盛妙、卓阿臣、張仕賢、劉欽發、簡阿龍。簡阿龍初判被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7年。判決呈核時,總統府參軍長劉士毅認為簡參加共黨組織後,復有吸收在逃之何阿坤等四名加入,擬改處死刑。1951年9月7日經總統蔣介石批示「如擬」。後審判官鄭有齡修正原判決後改判死刑。
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者:林金鑑、莊文在。
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2年者:陳盛權、陳勝連(陳盛連)、陳盛肇、沈阿朝、劉添發、陳德旺、呂明陽、呂進風、羅富雄、簡萬子、陳榮城、陳鳳錦、曾添財。
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處交付感化者:詹源祥(2年)、黃仁和(2年)、林棕水(2年)、劉明宏(2年)、陳盛讓(1年)、林約幹(1年)、黃永福(1年)、簡守義(1年)、劉登清(1年)、卓東隆(6個月)、簡守仁(6個月)。
因病死亡的李某漂依《刑事訴訟法》第295條第五款不受理,其全部財產除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
判決於1951年9月14日經國防部(40)則副字第1542號代電核定。9月18日上午6時30分,陳盛妙、卓阿臣、張仕賢、劉欽發、簡阿龍等5人由憲兵第八團綁赴臺北市水源路刑場執行槍決,由檢察官楊觀伯監刑。沒收財產部分,李某漂於12月9日奉國防部(41)防際字第192號代電准予免執行。陳盛妙、卓阿臣、張仕賢、劉欽發、簡阿龍亦於12月26日奉國防部(40)則判字第1247號代電准予免執行。
1951年10月14日,判決確定之26名被告自新店被押送至基隆港,搭補給船經花蓮港送往綠島新生訓導處服刑,至1952-1960年間陸續獲釋。然而本案被判有期徒刑者,卻有刑期已到卻未按時釋放的情況,其中以陳德旺最具代表性。其本應於刑期屆滿之1955年12月16日釋放,卻於12月10日被國防部以思想未臻改正為由,送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管教,至1959年10月1日才被釋放。此類延長處置,顯示判決年限並非服刑終點。
本案32名被告之外的另1名涉案人呂東聲,於1951年11月28日,在國防部保密局桃園組的策動下投案自首,具保人為龜山鄉長吳樹錦與其友人鄧廖火,繳出日本十四年式(85380號)手槍及子彈24發。其自首發生於本案判決與槍決、刑期等執行之後,顯示案件的偵辦仍持續在擴張。
1999-2002年間,除自首的呂東聲外,本案32名被告本人或家屬皆已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並獲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陳盛妙、卓阿臣、劉欽發、簡阿龍、林金鑑、陳盛權、陳勝連(陳盛連)、陳盛肇、沈阿朝、劉添發、陳德旺、呂明陽、呂進風、羅富雄、簡萬子、陳榮城、陳鳳錦;12月7日,張仕賢、莊文在、林棕水、劉明宏、陳盛讓、林約幹、卓東隆、簡守仁、李某漂、曾添財、詹源祥、黃仁和、黃永福、簡守義、劉登清經促轉會公告撤銷相關刑事判決與沒收處分。
1.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陳盛妙等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05440000C/0041/273.4/82。
2. 國防部軍法局,〈陳盛妙等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B3750347701/0040/3132161/161。
3. 林約幹
2014〈我所知道的白色恐怖〉,收入毛扶正等作,《看到陽光的時候:白色恐怖受難文集 第二輯》,頁161-186。新北: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
4. 呂明陽申請,呂明陽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1858。
5. 呂進風申請,呂進風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2194。
6. 李美玉等申請,李某漂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2433。
7. 李簡錢申請,簡阿龍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2153。
8. 沈阿朝申請,沈阿朝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1857。
9. 卓東隆申請,卓東隆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2814。
10. 卓麒麟等申請,卓阿臣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5105 。
11. 林宏模等申請,林金鑑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3857。
12. 林約幹申請,林約幹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1057。
13. 林梅申請,陳榮城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2936。
14. 林意重申請,林棕水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8428。
15. 張景雲、徐張玉嬌申請,張仕賢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4904。
16. 莊勝申請,莊文在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2498。
17. 陳盛周申請,陳盛妙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2152。
18. 陳盛肇申請,陳盛肇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1859。
19. 陳盛權申請,陳盛權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2150。
20. 陳盛讓申請,陳盛讓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2151。
21. 陳勝連申請,陳勝連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1918。
22. 陳鳳錦申請,陳鳳錦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1392。
23. 陳德旺申請,陳德旺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4127。
24. 曾添財申請,曾添財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1139。
25. 黃永福申請,黃永福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1014。
26. 黃宗璋等申請,黃仁和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4323。
27. 詹王阿幼等申請,詹源祥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5162。
28. 劉仁埕等申請,劉添發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5253。
29. 劉世琿申請,劉明宏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3538。
30. 劉登清申請,劉登清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828。
31. 簡守仁申請,簡守仁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1734。
32. 簡守義申請,簡守義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2602。
33. 簡明信申請,簡明信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742。
34. 簡劉杏申請,劉欽發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9172。
35. 羅秀鳳等申請,羅富雄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1223。
36.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2018「公告受難者林慶雲君等1270人【詳如撤銷公告名冊】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2018年10月4日,發文字號:促轉三字第1075300110B號。
37.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2018「公告受難者黃藻儒君等1505人【詳如撤銷公告名冊(一)(二)】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2018年12月7日,發文字號:促轉三字第1075300145A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