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東隆
- 卓東隆 男 1928年出生 臺灣 桃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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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卓東隆,1928年生,男,桃園龜山人,龜山國民學校畢業。1951年11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桃園龜山支部陳盛妙等案」被捕,時務農,年23歲,同年9月14日遭判處交付感化6個月。
父親卓金井、母親卓陳歲,為家中長子。據卓東隆自陳,1951年11月25日午夜,遭便衣警察進入家中押走,隨即被帶往保密局北所(國防部保密局臺北橋看守所)羈押,其間遭到刑求,訊問與涉及此案的卓阿臣之關係,回答兩人雖為叔侄,但很少往來,即便卓阿臣提到任何政治活動,亦一口回絕不讓對方開口,亦不受其宣傳感染。官方檔案亦載,卓阿臣表示在1949年12月被陳盛妙吸收加入共產黨,每星期開一次會,其要卓東隆也參加共產黨,卓東隆因怕被父親責備,當場拒絕。
卓東隆遭羈押4個月後,其父向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處長包啟黃提出書面申請,說明其子卓東隆乃善良誠實之愚農,無法議論國家大事,更何況參加共黨組織,此次係因私怨遭人誣告。全家生計全賴其耕作維持,希望能交保外出工作,並檢附村長卓阿弄與地方民眾聯名之證明書一紙,載明卓東隆在該村確為一安分守己的農民,從無不法行為。
1951年4月13日,經軍事檢察官甘勵行作成(40)安澄字第1316號起訴書起訴。6月28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鄭有齡作成(40)安潔字第2767號判決,認為卓東隆等人「始終否認有參加叛亂組織,經查尚屬實情,該被告等曾受卓阿臣、李玉鄰之宣傳,不無明知匪諜而不檢舉告密之情形,但其知悉之時,在《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公佈之前,事後既未與卓阿臣、李玉鄰來往,未便追溯既往,使負刑責,但其為叛徒爭取對象,思想不能認為正確。」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處其交付感化,另以命令行之。9月14日經國防部(40)則副字第1542號代電核定。後於10月15日被送至綠島新生訓導處感化,被編入第一大隊第一中隊。1952年4月14日開釋。
卓東隆獲釋後仍從事農耕,但管區員警時常來查訪,即便移居到臺北亦是如此。日後他自言受到感化裁定,心中實在不服。1999年5月20日,卓東隆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7月29日經第一屆第三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所指卓東隆受卓阿臣宣傳,思想偏頗,應交付感化乙節,有關卓阿臣從事叛亂活動,並無實證,且有關組織活動亦僅涉農運工作,故本案未有實據。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鄧慧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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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767號
- 判決主文: 應予交付感化另以命令行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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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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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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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