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阿臣
- 卓阿臣 男 1927年出生 1951年卒 臺灣 桃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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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憲兵第8團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卓阿臣(1927-1951),男,桃園龜山人。1950年11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桃園龜山支部陳盛妙等案」被捕,時為龜山鄉公所村聯合辦公處戶籍員,年24歲,1951年9月14日遭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父親卓阿弄、母親簡氏,排行第四,未婚。幼時讀過私塾兩年,龜山國民學校畢業,曾在日本軍隊服役,其後務農,曾任村幹事,1948年8月起始任戶籍員。
根據官方檔案,卓阿臣於1949年2月經陳盛妙吸收加入共產黨,受其指導,被建議閱讀《中華人民共和國開國文獻》、《向群眾學習》、《怎樣做一個共產黨員》等書冊。卓在組織中擔任農運工作,為小組長,曾偕同李某漂一起開會。1950年11月28日被國防部保密局羈押,完成筆錄後於1951年2月26日被移送至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辦。
1951年4月13日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甘勵行作成(40)安澄字第1316號起訴書起訴。4月22日卓阿臣撰寫報告申訴,表示其於1949年2月聽陳盛妙講述有關政治、經濟的問題,但因學識不足,無法分析,才會加入。陳盛妙囑咐其設法吸收卓丙勳、卓東隆、陳石古、詹榮華,其乃將從陳盛妙處聽到的忠孝、勤儉、生活、經濟、道德五項問題與之討論,然而卓丙勳與其意見不合,互不往來,卓東隆則根本拒絕聽講,因為兩次失敗,其對陳盛妙的言論有所懷疑,與之疏遠,且無意以上述問題向陳石古、詹榮華談論,即使偶遇陳盛妙,也是虛言應承而已,並無陳盛妙所言,擔任小組長的事實。其承認自李某漂處收到陳盛妙轉囑閱讀的書刊,但對組織工作之事從不過問。5月31日,卓再呈一報告書,說明自己於29日所開的庭審,因語言隔閡恐未能將冤抑之處說清楚,強調自己僅閱讀書冊,實不知陳盛妙組織之事,也未進行「農運工作」,盼能詳加偵查,以雪不白,希望寬大處理。
1951年6月28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鄭有齡作成(40)安潔字第2767號判決,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其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9月14日經國防部(40)則副字第1542號代電核定。9月18日上午六時卓阿臣由檢察官楊觀伯監刑,被憲兵第八團綁赴水源路刑場槍決。當日同案被槍決者另有陳盛妙、張仕賢、劉欽發、簡阿龍4人。沒收財產部分,經桃園縣政府查明名下無財產,12月26日奉國防部(40)則判字第1247號代電准予免執行。
2000年5月8日,其弟卓麒麟等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12月15日經第二屆第十五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卓阿臣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卓君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陳盛妙等之供述為據;惟其參加組織及吸收卓丙勳等參加組織之行為,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鄧慧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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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龜山鄉公所村聯合辦公處戶籍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767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並且著手實行之。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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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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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