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欽發
- 劉欽發 男 1924年出生 1951年卒 臺灣 桃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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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憲兵第8團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劉欽發(1924-1951),男,桃園龜山人。1950年11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桃園龜山支部陳盛妙等案」被捕,時為汽車駕駛,年28歲,1951年9月14日遭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國民學校畢業,曾經是日本陸軍傭員,做過煤礦職員、汽車駕駛。根據官方檔案,1948年11月劉欽發經呂東聲介紹加入共產黨,受其領導。1949年5月因呂東聲的催促,吸收羅富雄、游清旺、陳鳳錦、簡萬子、曾添財、陳榮城等加入組織,編成一個小組,任小組長,並曾向呂傳育宣傳土地政策。訊問筆錄中記述,劉欽發領導的小組曾在陳鳳錦住宅外集會,講述土地政策,如共產黨來之後分配的土地,會比現行的三七五減租還要好等。11月25日被捕。
1951年4月13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甘勵行作成(40)安澄字第1316號起訴書起訴。在5月29日的審判筆錄中,劉欽發表示,與呂東聲認識是因為在桃園碰到,談及彼此都是龜山人,於是一同回村,之前所供是在派出所人員要求下臨時寫出幾個名字,而在陳家集會之事則是在國防部保密局時被告知只要承認,3個月就可釋放,因此編造出來。至於宣傳部分,其只講過三七五減租之事。6月28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鄭有齡作成(40)安潔字第2767號判決,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其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9月14日經國防部(40)則副字第1542號代電核定。9月18日上午六時三十分,由憲兵第八團綁赴臺北市水源路刑場執行槍決。當日同案槍決者另有陳盛妙、卓阿臣、張仕賢、簡阿龍四人。沒收財產部分,經桃園縣政府查明名下有土地五毛一系土地,但其家屬人口眾多,因此12月26日奉國防部(40)則判字第1247號代電准予免執行。
2010年7月22日,其長姊簡劉杏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11年2月18日經第七屆第三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判決書內容所載,原判決認定劉欽發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僅以劉君之自白及共同被告羅富雄等人之供述為據,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事證,應認本案非有實據,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鄧慧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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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767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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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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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