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阿龍

下載

數位物件打包下載(僅限可下載使用物件)

簡阿龍(1925-1951),男,桃園龜山人。1950年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桃園龜山支部陳盛妙等案」被捕,時為礦工,年26歲,初判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7年,1951年9月14日遭改判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父簡阿趖、母簡黃鴛鴦,為家中長子,未婚無嗣。國民學校畢業後,在桃園龜山兔坑村中陽煤礦任礦工。根據官方檔案,簡阿龍在1949年經由李玉麟介紹加入共產黨,受李領導。李向其宣傳,共產黨來後無產階級可以分田分地,可以參政做官,要簡代向工農朋友宣傳。簡於訊問筆錄中提到自己吸收的黨員,有在兔仔坑做小礦(規模不大、福利不好、私人經營的小型礦坑)的工人何阿坤、詹俊深、砍柴工詹榮琳、做山產者邱水福。 1951年4月13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甘勵行作成(40)安澄字第1316號起訴書起訴。簡阿龍於4月18、25日提出報告,說明只受過日本時代的初等教育,家居僻鄉,素業粗工,對世事一概淡漠,未有干犯政府法規的行為。與李玉麟相識係因為李以收購茶葉為業,有所接觸。而參加共產黨、吸收黨員之情事,係因訊問時不諳國語,雙方發生誤會所致。6月1日的審判筆錄中,簡表示李玉麟曾要他學國語、讀書,但其以負擔家庭生計需要做夜工而拒絕。6月28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鄭有齡作成(40)安潔字第2767號判決,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7年。然而判決呈核時,總統府參軍長劉士毅認為簡參加共黨組織後,復有吸收在逃之何阿坤等四名加入,擬改處死刑。9月7日經總統蔣介石批示「如擬」。後審判官鄭有齡修正原判決,改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改判其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9月14日經國防部(40)則副字第1542號代電核定。9月18日,由憲兵第八團綁赴臺北市水源路刑場執行槍決。當日同案槍決者另有陳盛妙、卓阿臣、張仕賢、劉欽發四人。沒收財產部分,經桃園縣政府查明名下無財產,12月26日奉國防部(40)則判字第1247號代電准予免執行。 1999年5月4日,其姊李簡錢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7月29日經第一屆第三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所指簡阿龍由在逃匪徒李玉麟介紹,參加朱毛匪幫組織,吸收在逃之何阿坤等人加入乙節,有關在逃匪徒李君之叛亂意圖及簡君從事叛亂活動,均未有實證,且有關組織活動亦僅涉農運工作,故難認簡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確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鄧慧恩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767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