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阿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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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阿龍(1925-1951),臺灣桃園人。 依(40)安潔字第276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經李玉麟介紹,參加叛亂組織,吸收何阿坤、詹俊深、詹榮琳、邱水福等人加入。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51年9月18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所指其由在逃匪徒李玉麟介紹,參加朱毛匪幫組織,吸收在逃之何阿坤等人加入乙節,有關在逃匪徒李君之叛亂意圖及簡君從事叛亂活動,均未有實證,且有關組織活動亦僅涉農運工作,故難認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767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