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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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麟(1929-1952),臺灣桃園人。 依(40)安潔字第473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由謝詩和介紹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龜山支部,先後吸收黃永福、李春松、呂理崇等九人加入組織。1950年7月9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3月11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依其之自白及自首分子李詩珍之供述為。,惟其縱有參加組織及吸收他人參加等行為,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734號
    • 判決主文: 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