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盛讓
- 陳盛讓 男 1932年出生 臺灣 桃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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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盛讓(1932-),臺灣桃園人。
依(40)安潔字第276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為李某漂所吸收,成為叛亂組織之外圍分子。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1年10月15日發交感訓。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所指其與叛徒李玉麟相識,由李君吸收成為叛亂組織之外圍分子,思想偏頗,應交付感化乙節,有關李君從事叛亂活動,並無實證,且有關組織活動亦僅涉農運工作,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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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0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767號
- 判決主文: 應予交付感化另以命令行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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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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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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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