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盛讓

陳盛讓(1932-),臺灣桃園人。 依(40)安潔字第276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為李某漂所吸收,成為叛亂組織之外圍分子。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1年10月15日發交感訓。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所指其與叛徒李玉麟相識,由李君吸收成為叛亂組織之外圍分子,思想偏頗,應交付感化乙節,有關李君從事叛亂活動,並無實證,且有關組織活動亦僅涉農運工作,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767號
    • 判決主文: 應予交付感化另以命令行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1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