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盛讓

陳盛讓,1932年生,男,桃園龜山人。1950年11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龜山鄉支部陳盛妙等案」被捕,時業農,年18歲,1951年9月14日遭判處交付感化1年。 父親陳永樊、母親陳余有妹,為家中次男,國民學校畢業。根據官方檔案,陳盛讓於1950年6月經李某漂介紹參加共黨組織,受李某漂領導,李某漂向他宣傳共產黨來了之後,大家可以分地,生活會比現在好。同涉此案的哥哥陳盛權、堂哥陳盛連(陳勝連),也在場聽李宣傳。據其自述,1950年11月30日傍晚於自家遭國防部保密局等人員約5-6人直接載至保密局,訊問是否認識李某漂。 1951年4月13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甘勵行作成(40)安澄字第1316號起訴書起訴。據陳盛妙於4月20日提出的報告指出,陳盛讓、陳盛權、陳盛連、陳盛肇乃其親族,因為擔心自己對親族少話,說服力不足,因此要李某漂代為講述三七五減租的問題,李某漂並未招他們入黨,李自己也未入黨,稱不識字的農家與看牛者沒有入黨的理由。5月7日陳盛讓與陳盛權聯名提出報告,說明自己自幼從事農桑,不識他務,與陳盛妙僅係鄰居,其為知識人士,他們何能攀談,過去亦無相聚一處之時,至於李某漂,更是絕無來往,先前偵訊時承認李說及三七五減租之事,乃陳盛妙曾告訴他們若如此承認,案情很快便可結束,至多受訓3個月即可返家。 1951年6月28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鄭有齡作成(40)安潔字第2767號判決認為陳盛讓「年輕識淺,縱成為叛徒爭取之對象,而當時年齡皆未屆18歲,殊難予論處」,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處其交付感化,另以命令行之。9月14日經國防部(40)則副字第1542號代電核定。10月14日由新店經由基隆港,搭乘補給船送往綠島新生訓導處服刑,編入第一大隊第三中隊,1952年刑滿仍未被釋放,至1953年才獲釋。 1999年5月4日陳盛讓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7月29日經第一屆第三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所指陳盛讓與叛徒李玉麟相識,由李君吸收成為叛亂組織之外圍分子,思想偏頗,應交付感化乙節,有關李君從事叛亂活動,並無實證,且有關組織活動亦僅涉農運工作,故本案未有實據。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鄧慧恩

    • 當時年齡: 2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767號
    • 判決主文: 應予交付感化另以命令行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1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