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勝連 ( 陳盛連)
- 陳勝連 ( 陳盛連) 男 1929年出生 臺灣 桃園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勝連,1929年生,男,桃園龜山人。1950年11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桃園龜山支部陳盛妙等案」被捕,時業農,年21歲,1951年9月14日遭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2年。在官方檔案中的名字為陳盛連,因與堂兄弟一起被捕,辦案人員將其名「勝」誤植為「盛」。
父親陳永彩、母親陳李叁妹,為家中次男,國民學校畢業。根據官方檔案,陳勝連於1950年6月在李某漂介紹下參加共黨組織,受其領導,李某漂向其宣傳共產黨來了之後,大家可以分得土地,不再受地主欺侮。與堂兄弟陳盛權、陳盛讓,一同聽李宣傳。11月30日被國防部保密局逮捕。
1951年4月13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甘勵行作成(40)安澄字第1316號起訴書起訴。4月20日陳盛妙提出報告指出,陳盛讓、陳盛權、陳盛肇乃其親族,要李某漂代為講述三七五減租的問題,係因擔心自己對親族少話,說服力不足,然而李某漂並未招他們入黨,李自己也未入黨,稱不識字的農家與看牛者沒有入黨的理由。5月8日陳勝連說明李某漂住處與自己居住的地方相距甚遠,自己日出而作,日入而息,沒有交集,是因為李某漂家裡田產甚多,邀自己幫忙收割二日,隔天農作休息時,李某漂提到政府實行三七五減租,對佃農增大了許多利益。自己因目不識丁,至開庭才知道口供與自己的認知完全不同,大感驚駭。並自言已遭押5個月之久,不知父母妻兒何以維生。
1951年6月28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鄭有齡作成(40)安潔字第2767號判決,認為陳勝連雖有參加組織,但尚無其他活動事實,而且屬於無知農工階級,一時受人誘惑犯罪,情節不無可恕,因此酌減其刑,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刑法》第五十九條,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2年。9月14日經國防部(40)則副字第1542號代電核定。10月15日被送至綠島新生訓導處服刑,被編入第一大隊第七中隊。
根據〈國防部新店監獄對戒嚴時期叛亂暨匪諜等案件請查記錄證明表〉,陳勝連刑期執行期間應自1950年11月29日至1955年11月28日止,然直至1956年9月1日始獲釋。陳勝連自陳,已屆期滿卻未獲釋,內心以為遙遙無見天日之時而屢想自殺,因苦無機會而作罷。獲釋後親友無人敢往來,任職於何處皆遭警調人員恐嚇騷擾,年逾古稀仍感不甘與不解。
1999年4月29日,陳勝連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5月19日經第二屆第七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勝連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以其自白為唯一證據,並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鄧慧恩
-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76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