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盛權
- 陳盛權 男 1930年出生 臺灣 桃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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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盛權,1931年生,男,桃園龜山人。1950年11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桃園龜山支部陳盛妙等案」被捕,時業農,年19歲,1951年9月14日遭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2年。
父親陳永樊、母親陳余有妹,為家中長男,龜山國民學校畢業。根據官方檔案,陳盛權於1950年3月由堂兄陳盛妙、李某漂介紹參加共黨組織,先後受兩人領導,受李宣傳共黨地區的二五減租及土地制度比「三七五減租」還要好,若是共產黨來了,可以分得田地,同涉此案的弟弟陳盛讓、堂哥陳盛連(陳勝連)有時也在場聽李宣傳。據其自述,1950年11月30日傍晚於自家遭國防部保密局等人員約5-6人直接上銬帶走,前往保密局看守所訊問是否認識李某漂。
1951年4月13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甘勵行作成(40)安澄字第1316號起訴書起訴。據陳盛妙於4月20日提出的報告指出,陳盛權、陳盛讓、陳盛連、陳盛肇乃其親族,因為擔心自己對親族少話,說服力不足,因此要李某漂代為講述三七五減租的問題,李某漂並未招他們入黨,李自己也未入黨,稱怎有不識字的農家與看牛者入黨的理由。5月7日陳盛權與陳盛讓聯名提出報告,說明自己自幼從事農桑,不識他務,與陳盛妙僅係鄰居,陳是知識人士,他們何能攀談,過去亦無相聚一處之時,至於李某漂更是絕無來往,先前偵訊時承認李說及三七五減租之事,乃陳盛妙曾告訴陳盛讓如此承認,案情很快便可結束,至多受訓3個月便可返家。
1951年6月28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鄭有齡作成(40)安潔字第2767號判決,認為陳盛權雖有參加組織,但尚無其他活動的事實,而且屬於無知農工階級,一時受人誘惑犯罪,情節不無可恕,因此酌減其刑,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刑法》第五十九條,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2年。9月14日經國防部(40)則副字第1542號代電核定。10月15日被送至綠島新生訓導處服刑,被編入第一大隊第七中隊。1955年11月29日開釋。
1999年5月4日,陳盛權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7月29日經第一屆第三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所指陳盛權由已死之李某漂介紹,參加朱毛匪幫組織乙節,有關組織僅涉農運工作,故難認陳君參加叛亂組織確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鄧慧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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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76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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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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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