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漂

李某漂(1926-1951),男,桃園龜山人。1950年11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桃園龜山支部陳盛妙等案」被捕,時為佃農,年26歲。後因在獄中感染傷寒,1951年5月16日病逝於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父李阿錢、母李呂教,為家中長子。國民學校畢業後,務農為業。根據官方檔案,1949年經陳盛妙介紹加入共產黨,領導一個小組,下有黨員陳盛權、陳盛屘(即陳盛連)、陳盛肇、陳盛讓,皆為陳盛妙的親族。陳盛妙委託李在耕作之餘的時間向其他佃農宣傳三七五減租之事,且以目前農民生活痛苦,待共產黨來後可以平分土地,不再受地主欺凌作為訴求。1950年11月25日午夜2時左右於家中被捕。 1951年4月13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甘勵行以(40)安澄字第1316號起訴書起訴。4月24日李某漂提出報告,說明未曾加入共產黨,也未曾吸收黨員。5月10日凌晨2時李身體發冷、腹部疼痛、下瀉十餘次,有發燒的病況,之後雖退燒,然而注射盤尼西林治療未有成效。晚間8時,由獄方主管方清明呈報軍法處看守所所長沈子誠,軍事檢察官甘勵行亦前往察看,病況確實嚴重,准予送臺大醫院診治。5月14日審判官鄭有齡與書記官前往醫院確認李身分,並詢問內科醫師陳炯明對李的診斷,醫師表示李無法進食,意識不清,高燒40度不退,驗血結果是傷寒,投藥、打鹽水針後仍未脫離危險。後於5月16日下午6時死亡。 1951年6月28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鄭有齡作成(40)安潔字第2767號判決,因李某漂已病死,依《刑事訴訟法》第295條第五款(現行法第303條第五款)不受理,其全部財產除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9月14日經國防部(40)則副字第1542號代電核定。沒收財產部分,經桃園縣政府查明名下無財產,12月9日奉國防部(41)防際字第192號代電准予免執行。 據其妻徐陳葉表示,當年係接獲電報得知李某漂死亡的消息,趕至現場被告知需準備新臺幣800元方可領回遺體,為此籌現金至翌日清晨,卻被告知李已被埋葬,且不願告知埋葬處,經據理力爭與請求,並同意日後撿骨需通知地點之後,方知埋葬處為六張犁公墓(今六張犁戒嚴時期政治受難者墓園)。1955年家屬撿骨時發現肋骨有多處裂痕。 1999年5月11日,其長女李美玉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4月13日經第二屆第十七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因涉叛亂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於審理中死亡,經判決不受理。惟其審理中死亡前羈押之期間,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十五條之一第三款之規定,應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沒收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鄧慧恩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767號
    • 判決主文: 不受理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5月23日,1951年於審理期間逝世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