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漂

李某漂(1926-1951),臺灣桃園人。 依(40)安潔字第276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由陳盛妙介紹參加叛亂組織,充任小組長,復介紹陳盛權、陳盛連、陳盛肇、陳盛讓等人加入。1950年11月24日被羈押。1951年5月16日於審理期間逝世,後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不受理,其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4月經第2屆第1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因涉叛亂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於審理中死亡,經判決不受理。惟其審理中死亡前羈押之期間,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應予以補償。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767號
    • 判決主文: 不受理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5月23日,1951年於審理期間逝世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