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盛

陳盛(1926-),臺灣桃園人。 依(55)警審裁字第20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觀音鄉農會事務員,其原在臺北監獄充任看守,因同情在監執行徒刑之叛亂犯葉貽恒,先後為其私帶信函二次,交匪諜吳朝麟等。1966年4月23日被羈押。196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6年5月6日交付感化。1969年4月22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2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同情人犯代為轉送書信,雖對書信內容不知情,然同情叛亂犯,思想傾匪,交付感化。惟其因同情代為送信,應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觀音鄉農會事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5年
    • 裁判書字號: (55)警審裁字第0020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