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德旺

陳德旺(1930-),臺灣桃園人。 依(40)安潔字第276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商業職業學校學生,其經陳盛妙介紹參加叛亂之組織。1950年12月17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5年12月16日刑期結束。刑滿後奉國防部令撥交勞動場所感訓教育。 其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依陳君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陳盛妙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其所參加組織之名稱、性質及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市省立商業學校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76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8年9月1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