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德旺

  • 陳德旺 1930年出生 臺灣 桃園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德旺,1930年生,男,桃園龜山人。1950年12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桃園龜山支部陳盛妙等案」被捕,時為臺灣省立臺北商業職業學校夜間部學生,年20歲,1951年9月14日遭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2年。 母親陳玉葉,為家中獨子。根據官方檔案,陳德旺於1949年經陳盛妙介紹加入組織,先受其指導,後受呂高明指導,曾與呂明陽、呂進風同一小組,1950年與呂高明失去聯絡。曾閱讀陳盛妙交來的《青年的修養》(日文書名:《青年に対する必要修養》)等書。據陳德旺自述,其於1950年12月17日在家中被警察與便衣逮捕,扣押至保密局北所(國防部保密局臺北橋看守所)多日,訊問是否認識呂高明、呂明陽、呂進風等人,1951年3月再轉至青島東路軍法處看守所收押。 1951年4月13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甘勵行作成(40)安澄字第1316號起訴書起訴。後於4月20日、4月27日、5月13日、6月1日、6月3日呈上報告,說明自己與陳盛妙僅是因為與其弟陳盛勳貨物買賣而認識。陳德旺於其中詳述自己白天工作、晚上至學校讀書的生活作息,大至工作內容,細至火車時刻表與回家路程的景致皆有交代,並針對起訴書與筆錄的內容提出辯駁。6月28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鄭有齡作成(40)安潔字第2767號判決,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刑法》第五十九條,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2年。9月14日經國防部(40)則副字第1542號代電核定。10月14日由新店經由基隆港,搭乘補給船送往綠島新生訓導處服刑,編入第一大隊第七中隊。1952年2月4日轉送至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1955年12月16日原為陳德旺刑期屆滿之期,12月10日國防部(44)理玖字第1996號令以陳思想未臻改正、言行表現消極等理由,將其再送至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報由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依照《戡亂時期預防匪諜再犯管教辦法》第二條規定予以管教。1956年1月25日,其母提出申請,盼能在期滿後釋放陳德旺,亦委請臺灣省民眾服務處主任徐震發文向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請示是否可准予保釋,然未獲准。1958年12月6日,其母再次提出申請,表示陳的管教刑期已逾3年,其餘遭處5年徒刑者都已釋放,乞求能釋放陳。1959年3月20日,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48)煥管字第2004號文顯示,陳自刑期滿移送到勞動教育場所強制工作,業已管訓7年7個月,但整體考核中,認為陳表現不誠,言行虛偽,思想仍待考核,擬請繼續管訓6個月。1959年7月13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48)煥釋字第5240號文指出,自延訓以來,陳的思想已有改造,言行表現良好,向國防部參謀總長彭孟緝請示是否可准予結訓。10月1日陳自屏東小琉球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職業訓導總隊釋放,收押監禁時間共計8年9個月15日。 1999年8月27日,陳德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11月經第二屆第十二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德旺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依陳君自白及共同被告陳盛妙之供述為據;惟其參加組織之名稱、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01年,獲自1955年12月17日起至1959年10月1日,於執行期滿後令入強制工作,共計1,385日獲冤獄賠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鄧慧恩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市省立商業學校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76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8年9月1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